《书法章法形式原理》文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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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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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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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文本属性

各类不同实用文本的书写,诸如诏书、碑版等官书公文,史籀篇、说文解字、千字文、急就章等字书,经卷,友朋、族人之间公私往来的尺牍,题签、诗塘引首、后序跋尾、眉批、拖尾批答等题记,文之草稿与定稿,不同的文本属性,采用不同的行款布局形态。

《怀仁集王羲之圣教序》局部[1]

以下试就常见文本格式的特殊性加以比较:

官书如碑版、诏书的书写,属于正体字,是规范稳定的,历代法律以律、令、格、式为表现形式,《唐六典》卷六载:“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又云“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即律是判罪量刑的依据,令是规章制度的条文,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式是各种章程细则。文书程式属于典章制度的重要内容,统一而讲究传统。相对而言,俗体民书约定俗成,简化、异化及草化现象较多,形态复杂多变。后魏江式《论书表》曰:“汉兴,有尉律之学,复教以籀书,又习以八体,试之课最,以为尚书史。书或有字不正,辄举劾焉。”说明官书以标准正确为准则。中国历史上最具官方色彩的统一文字时代为西周、秦代及宋代官家雕版,最为复杂多变的文字形态当属春秋战国。西周金文书写的程序,由天子下达到各地诸侯国,字体统一。《周礼·内史》曰:“凡命诸侯及公卿大夫,皆策命之。”内史为周官名,为周王掌爵禄废置、生杀予夺等政务,负责书写王的命令,并制作副本加以保存。《论语·宪问篇第十四》曰:“子曰:‘为命’,裨谌草创之,世叔议论之,行人子羽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云:“郑国将有诸侯之事,子产乃问四国之为于子羽,且使多为辞令,与裨谌乘以适野,使谋可否,而告冯简子使断之。事成,乃授子太叔使行之,以应对宾客,是以鲜有败事。”二文论述春秋时郑国外交辞令的书写程序:草创、讨论、修饰、润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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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江.书法章法形式原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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