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从《反垄断法》制定到实施的过程看两种改革观的争论
《反垄断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部很重要的法律。此法酝酿起草十三年之久,于2006年6月24日将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修订,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依法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在这整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争议,有时还成为舆论关注的重点。下面笔者想对围绕《反垄断法》的争论谈一点看法。
反对意见主要针对两条。一条是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条是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中的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先说第七条,这一条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且我们党自十四大到十七大的决议中,一贯强调国有经济必须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并在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了党的一系列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尤其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行业中的大型国有企业,近几年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利润和上缴税金大幅度增加,国际竞争力日益加强,更证明了《反垄断法》第七条是符合党的政策,符合我国国情,很有现实意义的。但是在我国学术界、经济界、政界却有一些热衷于宣传新自由主义的人把第七条当做集中攻击的目标。笔者把他们的有代表性的言论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根本反对国家通过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
有人说,当今中国的垄断行业全部是国有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所构成的。现在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思想指导下,由这些企业自主经营。这种行业性垄断经营,实际上是与市场原则相违背的,仍然是计划经济手法的实现。[1]
有人认为,当前具有强烈行政垄断色彩的行业完全由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占据。如电力、通讯、公用事业、交通、教育、金融、烟草、卫生等。这些行业都是国有企业的垄断天下。由于这种垄断使公众不得不承受质次价高的商品与服务,致使民怨越来越强烈。打破这种垄断局面已经成为除行业内的既得利益者以外的广大公众共同一致的“心声”。追根究源,这些行业的起源都有一个动人的理论基础,“以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国家掌握国民经济命脉”,这就为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地位奠定了基础。打破这种垄断被某些人认为是破坏公有制,走私有化之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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