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论述——答汤在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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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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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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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论述——答汤在新教授

《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7期刊载了汤在新教授《不要把股份制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文章,(以下简称汤文)对笔者在《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发表的《不能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一文(以下简称拙文)进行商榷。既然是指名批评,笔者愿意做出回答。

(一)

汤文批评拙文把股份制与公有制对立起来,这是一个误解。拙文不但一再表明赞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而且具体写道:“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践告诉我们,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有效的资本组织形式,并非私有化,应该大力推行。但在推行过程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必须置于严密的监督管理之下,否则它也可能走向反面,在某些人手中成为隐蔽的渐进的私有化的捷径。”汤文只引用了拙文中“成为隐蔽的、渐进的私有化的捷径”这半句话就批评我把股份制与公有制对立起来,是不够严谨的。我说的某些人(当然是指腐败分子、犯罪分子)乘改制之机,内外勾结,上下其手,化公为私,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是近些年来直到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已引起党中央、理论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国资委不是正在严密法律体系,加强监督管理,以杜绝这种非法的“捷径”吗?很难理解汤文为什么要用上述论点作为拙文把股份制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佐证。

(二)

汤文批评拙文对股份制的性质前后有三种不同的说法,而且,相互矛盾。这是汤文对拙文的又一误解。

马克思指出:“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1]这当然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生产关系体系,人们可以从不同侧面去认识它、把握它。

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或基本特征来看,马克思、恩格斯曾在许多著作中对此做过全面的、深刻的论述。国内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曾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30多处有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论述进行过认真的钻研。[2]笔者在他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考虑到当代的实际,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特征简要概括为:(1)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整体所有或部分劳动者集体所有;(2)劳动者在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条件下进行联合劳动,成为公有经济的真正主人;(3)劳动产品归劳动者共同占有,消灭了剥削,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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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启源.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关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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