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村官腐败的法律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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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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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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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村官腐败的法律路径探析

本文通过深入的农村实地调研观察,以及担任乡镇政府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等农村基层法律实践活动,以农村基层廉政监督的法律维度为视角,力图通过分析村官腐败的治理逻辑,剖析村官腐败形成的体制性、机制性、经济性和社会性等深层机理,提出相应法治背景下的治理路径,包括实行村集体政治管理与经济管理的分治,减少村官消极腐败土壤;村治下沉,便捷村民民主监督通道;提高农民的监督能力,使监督更加有力;依法界定村官腐败犯罪的主体和行为,明晰刑事司法的法律责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扩大对村官腐败的惩治范围;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等举措。

无论是新农村建设,抑或城镇化进程,以及通常的乡村治理,在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场域中,村级组织都是重要的环节。治理,通过对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行,实施对公共事务的处理,以支配、影响和整合社会。在基层民主和群众自治的法治背景下,乡村社会的权力运行成为一个场域,形成一种典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对乡村的治理在中国政治构架中具有重要的根基意义。“直到进入21世纪,中国的大多数人口都居住在乡村。对乡村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1]并进一步指出:“在与税费改革相配套的乡村治理结构改革中,应该以强村、精乡、简县为取向。”[2]以“两委”班子为代表的村级组织建设应当成为强化社会管理,保证乡村秩序,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其中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成为必不可少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3]基于法律维度惩治村官等基层组织人员的腐败,对于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具有保障意义。

一 农村基层腐败的治理逻辑

农村基层处于社会治理的末端,民主监督和法治力量薄弱,加之基层民主自治的场域存在,村民自治演变为“村官自治”,村官权力的非法行使受到村民自治权利这个外壳的“遮蔽”,往往使其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这种特殊的环境造成农村基层腐败有其普遍性、隐蔽性、严重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如卡洛斯·艾伯特·罗赞斯基所言:“腐败是一种所有社会都出现的症状,它既可见于最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可在最微小的团体中找到痕迹。”[4]据人民网的腐败案件曝光台报道,在基层检察院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村干部犯罪现象日益凸显,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涉案金额都在不断增大,老百姓怨声载道。对村干部的监督的确该好好研究了。”[5]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中央巡视组同样认为,农村基层干部的“苍蝇式”腐败不容轻视,并向地方党委发出发了警示。那么农村基层腐败究竟到了什么程度?从现象上来看,每年全国各地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选举都会出现“买票贿选”、“违规操作”、“选举作假”、“暴力拉票”、“随意处置集体土地”、“贪污村集体收入”、“截留私分惠农资金”等现象严重,霸痞等黑恶势力出任村官等突出问题。这是因为“村官”虽小,但手中掌管大量集体土地等“三资”巨额财富和潜在资源,实际上控制着巨大的管理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监管,“小苍蝇”照样作出“大老虎”的腐败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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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伟.惩治村官腐败的法律路径探析[C]//徐勇.中国农村研究.2016年卷(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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