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理论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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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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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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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化创意产业理论的兴起

(一)国外的文化创意产业理论研究

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以及文化背景的不同,不同国家对其内涵与外延有不同的界定。其中,它们共同拥有且无法更改的本质属性被认为是“创新”。

早在1912年,著名经济史及经济思想家熊彼特(J.Schumpeter)就指出,创新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熊彼特看来,创新要为经济带来增长,就要不断地从内部革新经济结构,这是一种创造性的破坏过程。在他逝世30多年(20世纪80年代)后,这种“创造性破坏”、“创新”、“新创意”才成为全球主流经济学中重要的概念。美国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主要建立者之一罗默(P.Romer)提出了四要素增长理论,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的资本和劳动两要素基础上,加上人力资本和新思想两个新要素。其中,他所指的新思想实际上就是“创新”。他认为创新科技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其他的生产要素中时,对其投入应用和改进越多,这个要素所创造的价值就越大,产品的核心价值也越高,从而市场价格就越高。

然而直到1997年,“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才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正式由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Media and Sport,DCMS)下设的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CITF)提出。它脱胎于“文化产业”,而且是布莱尔为了赢得大选而“发明”的一个能体现新英国的名词,所以创意产业天生带有浓郁的政治味道。即便如此,大家依然乐于接受,因为它具有“天然”的创新特性。CITF当时将其定义为:源于个人创造性、技能与才能,通过开发和运用知识产权,而具有创造财富和增加就业潜力的产业(厉无畏、王慧敏,2009)。

凯夫斯(R.Caves,2000)在《创意产业经济学——艺术的商业之道》中归纳出创意行为的7个基本经济特点[1],认为创意经济出现在大量的艺术中介机构、文化传播、经纪人、制作人等中间环节,而且当中的经济活动会全面影响当代文化商品的供求关系及产品价格。在此基础上,他对创意产业的定义是:创意产业提供我们宽泛的与文化的、艺术的或仅仅是娱乐的价值相关联产品和服务(凯夫斯,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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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国际文化合作的经济分析:以中国—东盟区域为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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