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翻译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可表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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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登场的译者》

出版日期: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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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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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可表演性

可表演性(performability/speakability/playability/orality)也是出自戏剧艺术理论中的术语,是戏剧区别于其他文学体裁的最重要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戏剧的动作性和口语化。克里斯特尔(Crystal)指出,戏剧既不是诗歌也不是小说,它首先而且主要是表演中的对白。(Drama is neither poetry nor novel.It is first and foremost dialogue in action.)[1]然而,在过去的30年里,戏剧翻译学者就戏剧翻译是否遵循可表演性的标准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其中巴斯奈特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戏剧翻译思想的转变引起了强烈反响。

2.2.2.1 巴斯奈特的“迷宫”

20世纪70年代末期,巴斯奈特借鉴了于贝斯菲尔德和库赞的戏剧符号学观点,认为戏剧文本是不完整的,文本与表演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通常情况下,一部戏是用来表演的。所以,戏剧不仅仅是一个文学语篇,它是在一个和谐的时间框架内语言与动作的结合体。(…for a play is much more than a literary text,it is a combination of language and gesture brought together in a harmonious frame of timing)。[2]所以,巴斯奈特认为,戏剧翻译应该遵循两个不同于诗歌和小说的翻译原则即“可表演性”和“戏剧翻译文本功能”。其中,第二个原则是第一个原则派生的。同时,巴斯奈特强调“可表演性”这一概念对译者有两个重要启示:其一,“可表演性”说明文本的概念和表演是两个不同的方面;其二,戏剧文本内隐含一些“可表演性”特征——语言的动作性[3]。因此,她认为,“可表演性”是戏剧翻译者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这一观点对于戏剧翻译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成为戏剧翻译研究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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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霏.登场的译者[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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