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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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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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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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路径选择

经2017年、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次修订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审判实务出现新趋势,并呈现三大特点:一是损害范围扩大,竞争关系扩张;二是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三是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竞合时有发生。就实践中纷繁复杂的不正当竞争样态而言,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固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显然难以胜任维护竞争秩序的全部法律适用需求,同时也突显了积极转向“一般条款”的逃逸、“互联网专条”难以有所作为的窘境。“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和“一般条款”抽象、灵活的特点也恰好迎合了司法权天然膨胀的本性,适用泛化的趋势导致以“创新”为内核的自由竞争空间陷于被垄断性权益不断侵蚀的窘境,以经济学分析方法激活“互联网专条”或许可以成为破解泛化困局、精准规制互联网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行路径。

互联网信息技术行业、服务行业的迅猛发展,经营者对用户、流量、数据、商业模式、商业领域等争夺日趋激烈,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审判实务呈现新趋势,司法需要对新行业、新模式的市场秩序、商业模式规则、竞争行为做出回应、给予保护和引导。

一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审判实务新趋势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在多个方面体现了立法进步,一是将消费者明确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对象,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兼具市场管理、规制与“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私权保护的多重属性,既保护经营者不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侵害的正当商业利益,又保护相应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由“交易行为”改为“生产经营活动”,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范围;三是为了更好地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增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网络不正当竞争审判实务亦呈现新趋势。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通过完善商业秘密的定义、降低商业秘密的门槛,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一)扩大损害范围,扩张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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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总第8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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