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司法抑制及其消除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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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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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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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司法抑制及其消除路径研究

对民间借贷的司法抑制在一定程度上侵害着中小企业的利益和产权,抑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司法抑制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监管化的传统,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和规定成为司法活动的主要依据,金融监管的逻辑和需求主导了司法审判的方向。为实现防控金融风险这一最终目的,金融监管部门需要设计多种监管工具,以确保金融市场平稳、有序地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一直受到金融抑制理论的影响,司法活动对金融监管的依赖使其失去了独立性和中立性,削弱了对民商事主体权利保护的功能以及对公权力的约束作用。审判是司法权最根本的职能,对于民间借贷有关的案件,可以考虑以个案判决为核心,提高司法的能动性。通过加强个案判决的说理性,发挥指导案例的示范作用,纠正经济犯罪冤错案件,消除裁判者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行为的偏见,扭转其审判偏好,加深法官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增强裁判信心,使司法真正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政府为克服全球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推出了四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以致2009年的货币增发量超过13.1万亿元,这为民间融资创造了条件。但因为缺乏抵押物,私营企业很难从国有银行筹集资金,于是,它们选择支付高昂的利率,从地下借贷市场获得资金。受存款负利率影响的个人储户开始选择在地下金融市场直接放贷,或投资于有更高回报率的结构性票据和影子银行金融产品。此外,借款成本的提高(包括飙升的黑市利率)、运营成本的增加(包括租金、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1]人民币的升值、外部需求的疲软(例如,对美国和欧洲市场出口的下降)、货币政策的骤紧,都直接导致地下金融市场的根本崩溃。在全球金融危机后,温州出口贸易受困,制造业一蹶不振,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市场崩盘,[2]企业开始倒闭,影子银行系统遭受严重的打击,最终引发金融体系混乱,威胁社会稳定。2018年以后,全球经济不确定因素增多,小微企业“经营难、融资难”问题在中国经济长期积累的风险隐患有所加剧。[3]

温州民营经济活跃,在广泛存在的私营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家族和人脉而成功经营的。2012年年初,温州出现了一场“跑路”债务危机,由此触发了温州地下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4]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地下银行无法兑付储户存款,导致至少80%的商人失踪、自杀、宣告破产。[5]这场债务危机充分暴露出中国民间金融的脆弱以及影子银行体系的松软。

在中国,商人向亲人和朋友借款的传统习惯由来已久。私营企业的资信水平通常比较低,无法满足正规银行的贷款要求,只能选择从非正式借贷市场获得资金,而非正式借贷市场也在事实上满足了多数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故在国内广受欢迎。例如,在银行系统1998年发放的所有贷款中,给予私营经济的占比仅0.4%。如果将官方认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给私营和个体经济提供的资金包含在内,这一比例也仅略微地上升至0.8%。[6]实证研究表明,地区经济结构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导致了当地小额融资组织受欢迎的现象。这些地方通常是那些曾经在改革中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成就、私营经济强大的南部沿海城市。

在那些地方,因得不到银行帮助而资金匮乏的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且当地资本雄厚的企业和个人闲置资金充足,故地下借贷兴起。然而,这些私人贷款机构或资金池在中国的合法性是不确定的,主要取决于资金来源和贷款利率的设计。资金池里的资金不断更新以偿付投资者的利息。

一 民间借贷的司法界定

(一)司法态度的逐步松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司法机关对该类机构的界定也从狭义的民间借贷转变为广义的民间借贷。所谓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承认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为民间借贷。20世纪末,司法机关严格奉行民间借贷的狭义概念。[7]进入21世纪后,市场主体的种类变得多元起来,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张,使我国的金融体系在资金供给方面面临着严峻考验,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贷的态度出现了松动,从出台司法解释,肯定“名为垫资,实为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8]到承认企业间借贷合同中债权人的利息请求权,[9]再到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有条件地承认企业间借贷的效力。[10]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标志着司法机关开始采纳民间借贷的广义概念,正式将企业间借贷纳入民间借贷范畴。

(二)司法界定变化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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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重庆大学法律评论.第四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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