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论数据立法基本原理
内容提要 研究数据规制或立法,需要厘清数据与信息、电信、网络等基础概念的关系。信息是人感知的外界情况,信息活动是人类基本活动,数据是以数字化技术记录的信息。电信网以数据通信技术完成信息活动,将线下活动搬至线上,实现了电信与传统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遂产生了大量数据。规制数据应区分信息活动和由其构成的经济社会活动。
关键词 数据 信息 电信 网络 数字化
推进数据立法,适应新技术、新业务、新应用发展需要,需要科学界定数据概念,厘清数据立法与其他立法的边界。本文从厘清数据与信息、电信、网络等基础概念关系入手,发现数据与信息、电信、网络等概念之间可以“打通”。电信以数据通信技术承载千行百业网络化实现,即通过简单的信息活动就可以实现复杂的经济社会活动,原因在于信息活动构成了经济社会活动,电信以数据形式实现了信息活动。数据的产生与数据通信和数字化处理信息技术分不开。这是研究数据立法问题,应当立足的基本事实和起点。
一 数据的产生
(一)数据服务是互联网服务的载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互联网与传统行业深入融合发展,涌现出互联网金融、交通、医疗、地图等数字经济新业态。互联网金融、交通、医疗、地图等服务,本质上仍然是金融、交通、医疗、地图等服务,但加上“互联网”这个元素,就产生了新的业务模式、提升了服务质量、融入人们生活的点滴。互联网上的服务,均是依托互联网高速生成、传送、处理信息功能而进行,这是表面现象。本质上,互联网服务的载体是电信网的数据服务。数据服务,表现为“流量”,是与话音、短信息并列的基础电信业务。
(二)互联网服务属于网络应用
我们说到互联网,一般指的是利用互联网提供的各种服务,即互联网应用。互联网从原本意义上讲,是一种网络,即数据通信网,属于电信网的组成部分。我们不能从互联网应用的角度理解互联网本身。互联网是数据通信网,与本地电话网、长途电话网等并列,都属于电信网。伴随信息通信技术发展,网络功能逐渐融合,如互联网可以用于提供IP电话业务,之后网络本身实现了融合,即互联网与传统电信网融合为一,均利用数据传输技术传送信息,既可以提供话音、短信息服务,也可以提供数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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