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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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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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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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产品税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产品税是有计划地管理经济的重要杠杆。研究和运用产品税的调节作用,是实施利改税第二步必须重视的课题。

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推动国有企业的经济改革。然而税收种类很多,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在利改税中,并不是随便运用什么税种都可以完满实现的。我们通常说,税收有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都有调节作用,这是从总的方面说的,具体到每一种税,调节的内容和调节的作用并不一样。一种税,能对什么发生调节作用,调节的范围有多大,是由各种税的课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决定的。不同税种的税收课税客体不同,调节的对象就不同,同时由于课税客体在再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调节作用的范围也就不同。因此,利改税只有选择符合实现利改税任务要求和调节作用范围广的税种来实施,才能达到增添税制的活力,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的目的。

综观诸税种,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调节作用范围广,调节能力强,调节手段多样而又灵活者,应以产品税为最。所谓产品税,是以产品为课税客体的一种税。它的特点是:可以分别就一种一种产品征税;可以从产品的生产至流通,至消费,各个环节多次征税;从事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是纳税人;它和产品价格直接联系,可以按产品价格计算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款数额,即所谓从价计征。这说明产品税对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方面都有调节作用,是一个调节作用范围广、调节能力强的税种。产品税所拥有的调节手段也是灵活多样的,它除了可以运用通常的各种税收手段,比如运用税率的高低,征税、减税和免税等办法,来影响纳税人的利益,实现调节作用之外,它还具有自己特有的调节手段,例如,可以用规定某种产品或某道纳税环节——是价内税或价外税的办法,来达到一定的调节目的。所谓价内税是指税金包括在价格以内,纳税人不得把所缴纳的产品税款加在产品价格之上去销售,价内税的税收负担是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负担。这样就可以直接对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发挥限制或鼓励的调节作用。所谓价外税,是指税收不包括在产品的价格内,纳税人交税后,可以把所缴纳的税款加在价格之上去销售,税收的负担者是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这样就可以对产品的消费直接发生调节作用。产品税和产品价格有直接联系,因而它还可以用规定正、负、零三种税率的办法,对产品的利润大小发挥调节作用。利润大的产品定正税率,可以降低其生产者的利润所得,政策性亏损的产品定负税率,可以弥补其生产者的损失,从而达到调节企业盈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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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振一.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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