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企业税负轻重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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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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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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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企业税负轻重问题的研究

企业税负轻重,是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在数量方面的集中表现。税负适度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税负不当,过轻或过重都会扰乱国民经济发展的正常比例,给经济造成危害。因此,正确地估量企业税负,是搞好治理整顿不可回避的一个重大课题。当前企业税负是轻还是重,人们的认识尚不一致,这里仅从理论方面谈一点认识。

度量企业税负,不可脱离国情。在研究我国的国有企业税负轻重问题上,一些人引进了西方学者常用的宏观税率概念,并将西方各国宏观税率同我国宏观税率进行比较,由此而得出当前我国企业税负仍然过重的结论。从理论上讲,估量企业税负,既不能以税收种类的繁简论轻重,也不能以个别税种的税率大小论高低,更不能以个别企业的实际税负来概括,只能从国民经济总体上进行研究。用宏观税率指标研究我国的税负问题,无疑是十分有益的。然而我国的宏观税率与西方各国的宏观税率之间存在着极大差异,西方各国历史经验证明的最优宏观税率水平,不等于就是适度税率。因为宏观税率的高低,不能离开社会制度和不同社会的经济运行机制上的差别来考查。

第一,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财政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各国财政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不仅性质不同,而且在内容上也有很大差异。就内容而言,资本主义国家财政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单纯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而在我国将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置而不论,仅就国有企业而言,财政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既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又是所有者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在税利混流的体制下,国有企业向国家财政上交的税收包含着产权收益分配的内容。因此,我国的宏观税率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宏观税率是不可比的,如果要比较,就必须把财政与企业之间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分配内容分开来研究,否则就会夸大我国企业税负,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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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振一.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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