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体—家庭关系看新时代家庭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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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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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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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体—家庭关系看新时代家庭建设路径

作为21世纪初私法自治范式的集中体现和典型代表,我国《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和型塑折射出当代压缩现代性背景下个体—家庭关系所呈现的动态特点、性别特质和开放特性:个体与家庭、个体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家庭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不断调整和变幻,不同性别的成员之间存在现实的权益冲突,涉“外”权益纠葛以及来自公权力的干预和监督使得婚姻家庭自治体系融入更多的市场交易和社会保护元素。《民法典》视域下的个体—家庭关系,在肯定家庭成员个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辟了家庭治理新路径:家庭成员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回归民事权利体系,婚姻家庭对不法行为、伤害行为所具有的屏障效应正在逐步清除;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共同财产中的权益和责任更加明确,积极财产可以析分,消极财产可以划界,非物质贡献可以补偿。《民法典》所宣示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具有多重解释意蕴,一方面指向私法中的婚姻家庭权益,另一方面导向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范畴中的家庭友好政策,由此贯通整个家事法域。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1]“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2]从历史上看,家庭是唯一幸存的原生性联合体,[3]同时也是“最自然的、对于单一的人和国家都最重要的结合关系”。[4]千百年来家庭围绕着历史赋予的生育、生产、消费、教育、文化等职能而运行。在这个过程中,“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个人,他们既再生产这种相互关系,又新生产这种相互关系。这是他们本身不停顿的运动过程,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更新他们所创造的财富世界,同样地也更新他们自己。”[5]由此形成的个体—家庭关系意蕴丰富:从主体层面来讲,它既包括个体成员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个人与他者的关系),也包括个体成员与家庭共同体的关系(个人与团体的关系);从关系层面来看,它既包括主体之间的一致/融合关系,也包括主体之间的分离/博弈关系。凡此种种,我们可概括为个体—家庭之间的离合关系。

在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压缩现代性的特点,以此为背景的个体—家庭关系面临严峻的“去家庭化”和规避风险的“个体化”挑战。2020年5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以“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之丰富、全面与权威来对“婚姻家庭编”进一步梳理和型塑新时代的个体—家庭关系,一方面肯认婚姻家庭中的个体权利,另一方面明确宣示“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法理意蕴深长,制度启示深远。

一 个体—家庭关系的现代性背景

(一)现代性的概念

“现代性”(modernity)是当前社会科学热点论题,其势丝毫不逊于“现代化”(modernization),虽然前者在学术领域之外的知名度远不如后者。然而,这并非后起之秀的僭越,恰恰相反,西方思想界是在久已关注“现代性”的基础上才提出“现代化”概念的。现代性是对现代、现代社会之特征的阐述和总结,涉及历史时代的分期、[6]新的社会结构特征等,[7]上升到哲学层面后其内涵更加丰富,包括对理性主义的传承与反叛,溯往性、反思性的历史视角等。黑格尔首次使这一概念脱离历史学意义上升为哲学问题,并提出现代性的原则是主体性,主体性意味着“自由”和“反思”,其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个人(个体)主义;批判的权利;行为自由;以把握自我意识为理念的唯心主义哲学。[8]从语词上来说,大约自19世纪中叶起开始有了现代的名词化表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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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琴,王莹,乌仁其其格.新时代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研究集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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