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康乾时期江苏省的蠲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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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徐建青集》

出版日期: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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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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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康乾时期江苏省的蠲免

赋税蠲免是清政府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政府一贯重视利用蠲免来调节财政收入分配,视蠲免为“古今第一仁政”[1]。各种蠲免无年不有,借此措施以舒民力,并缓和社会矛盾。对于蠲免的实施情况及其作用,以往已有一些研究。但受资料所限,对它的定量研究较少。近年来在关于江南赋税负担程度的讨论中又提出蠲免量的问题。[2]本文仅就清代康乾时期江苏省的蠲免情况特别是蠲免量的问题略作探索。

清代的蠲免名目较多。作为本文分析对象的蠲免,主要为以下三部分:(1)普免;(2)遇灾减免;(3)豁免历年积欠钱粮。这三部分都是在赋额不变情况下实行的蠲免(即“赐复”)。至于因坍荒或减“浮粮”而进行的赋额减免(即“免科”),暂不涉及。

就江苏省的情况看,赋税蠲免实行于清代始终。但从蠲免的频繁程度与数量上说,以清前中期比较突出,尤其是康熙、乾隆两朝。这两朝的蠲免有共同之处,即普免、灾蠲与积欠蠲免三者兼具。除历年对局部地区的灾蠲外,每隔几年就有一次大的蠲免,或是普免(免地丁钱粮或免漕粮),或是积欠蠲免。另外,康熙、乾隆两朝每逢皇帝南巡(康熙、乾隆各六次),凡经过地方都有特恩蠲免(通常是免当年地丁或免历年积欠),江苏省是必经之地,受惠尤多。雍正时期,除雍正七年令各直省轮蠲40万两外,没有全国性的普免。积欠钱粮多为分若干年带征或缓征。全省除个别县于个别年份有少量民欠蠲免外,基本没有本朝积欠蠲免的事例[雍正朝的积欠乃于雍正十三年(乾隆)一次尽免]。各地所记雍正朝的蠲免基本上是免康熙朝的历年旧欠与本朝的灾免。其灾免的频繁程度较高,数量也比较大。这一时期突出的是,雍正初期在整顿吏治的基础上,将历年积欠钱粮内实在民欠与官侵吏蚀银区分开,分别处理。以后又于雍正十三年(乾隆)与其他项目一道全部蠲免。另外,经过核查,于雍正三年减免苏松二府赋额45万两[3](由于雍正朝时期较短,资料又多缺漏,难以说明一段时期内的平均情况,故以下不作特别分析)。嘉庆时期“无普免而多灾蠲”[4]。与清代总的经济发展形势一样,嘉庆以后,蠲免的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需另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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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徐建青.徐建青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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