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的民间造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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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徐建青集》

出版日期: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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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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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民间造船业

在近代交通运输发展之前,水运是主要运输方式,木船是主要运输工具。中国的造船业具有悠久历史。宋元时期,中国的木帆船制造已经达到很高水平,明清时期继续发展。造船有官营,也有民营。历史上官营造船业曾经占有主要地位,并代表了当时技术上的最高水平。明代以后,官营造船业仍然占有重要地位,主造漕船、战船,但它在整个造船业中比重有所下降,民间造船业逐渐发展。清代,在近代轮船制造业兴起之前,民间木船制造业曾一度兴旺。船舶作为运输工具,属于生产资料,其生产与整个社会经济联系密切。关于明清时期造船业的研究已有不少,各有建树。但专就清代前期民间造船业的研究还不算多,本文试就这一方面作一考察。

水路运输有河道运输与海道运输,船舶也相应分为内河船与海船。就民用船来说,从用途上讲,内河船主要有内河运输船、客船、农用船、渔船等,海船主要有沿海运输船、远洋运输船、海洋渔船等,还有其他各类船只,如渡船、游船。这些船只都是民间所造。

民间造船业的史料记载,宋以后渐多。宋以前的资料也提到修造船只的“船场”或“船厂”,但见于正史的多属官船厂,有的则性质不明。从考古发掘的情况看,有的规模较大,如1974年在广州发掘的秦代造船工场遗址,有3个船台和木料加工场,[1]很可能是官营船厂。到了宋代,有记载说:“官中造船,决不如民间私家打造之精致。”[2]福建“漳、泉、福、兴化,凡滨海之民所造舟船,乃自备财力,兴贩牟利而已”[3]。这是关于民间造船业的明确记载。宋代的民间造船技术已经相当发达,能够制造大型船只,所造的“神舟”载重达万斛,客舟“长十余丈,深三丈,阔二丈五尺,可载二千斛粟,以整木巨枋制成”。1960年江苏出土的宋代内河船,长24米,宽4.3米,深1.3米。1974年泉州出土的宋代海船长34.55米,宽9.9米。[4]当时的造船地点主要有泉州、明州(宁波)、温州、台州、赣州、潭州(长沙)等地。[5]记载所指多为官造船地,但这些地方可能同时也是民间造船的集中地。明代,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运输业及民间造船业也随之发展。但明代政府出于沿海防卫的需要,实行海禁,对民间海船建造实行限制政策,禁止民间“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下令“将沿海军民私造双桅大船尽行拆卸”[6]。但实际上,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海船建造并未禁绝。嘉靖时,福建沿海居民“私造双桅大舡下海”“私造巨舟”“家造过洋大船”[7]的事例不少。当时,沿海的南直隶、浙江、福建、广东等地,都有私造两桅三桅大船下海的情况,因而弘治十三年、嘉靖四年、嘉靖三十三年几次遭到政府禁止。[8]明代的造船技术也相当高。郑和下西洋所乘的宝船,最大的长44丈,舵杆长11.07米。[9]当时的远洋商船“大者广可三丈五尺,长十余丈。小者广二丈,长约七八丈”[10]。沿海沙船“双桅习以为常,甚至有五桅者”[11]。然而,明代所实行的禁止民间自由从事海外贸易的贸易政策,禁止私造二桅以上海船下海的禁海政策,毕竟对民间造船业有所影响。这些政策使民间造船业始终处于政府无力控制下的非法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间海船建造的正常发展。到清代前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在政策上也逐步放宽,带动了民间造船业,使之在明代的基础上继续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清政府关于造船生产的政策。与明代相比,清代对于造船业的政策有所变化。在内河船方面,明清两代都未见有所限制。但在海船建造上则有所不同。清初仍然实行海禁,禁海政策至为严厉。顺治十二年下令,严禁“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出洋贸易,禁止“造成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即不许造大船,也不许船主造船出租或出卖,只许“单桅小船”“于沿海近处捕鱼取薪”。[12]顺治十八年实行迁海政策,又下令将所有沿海船只悉行烧毁,“片板不许下海”[13]。这一禁令持续了20余年。康熙二十三年开海禁。康熙五十六年禁止与东南亚诸国的南洋贸易,但未禁止与日本的北洋贸易以及国内沿海贸易。雍正五年再开南洋海禁,以后就没有再实行禁海政策。开海通商为民间海船建造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沿海省份的民间造船业很快发展起来,“沿海编氓,自开北洋海禁以后,造船出海,各随地产土著,贩运懋迁”[14]。由于造船业的发展,清政府对于造船业的政策也逐渐发生变化。康熙二十三年开海之初规定,沿海民人“情愿在海上贸易捕鱼者,许令乘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不许“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康熙四十二年,这一限制开始放宽,“商贾船许用双桅,其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但造船者必须“确系殷实良民,亲身出洋”,才能“准其成造”,当时仍禁止造船出租,如果“有谋利之富民,自造商船租与他人,及寒薄无赖之人租船者”,当地的州县官员也要受到处罚。[15]这种出于维护沿海治安而制定的禁令,限制了富裕有财力者造船的数量,多少限制了海船数量的发展。康熙四十六年,又放宽了对渔船的限制,准许出洋渔船照商船样式,许用双桅,以便渔民捕鱼运货。[16]乾隆三十三年,限制进一步放宽。虽然对船式大小的限制没有变化,但已允许造船出租,规定“造船之家,无力贸易,听其租给与人。查租船只应禁其为匪,如所租之人,亦系殷实良民,即与船主及船主亲属无异……应听船主择有力之人……准其租赁”[17]。从政策上明确允许造船出租,清以前尚未见先例。这一规定实际上取消了对船主造船数量的限制,有利于富裕的商人、船户增加造船投资,乃至清前期有一个船主拥有四五十条大船的事例。事实上,在嘉庆以前,关于船式大小的限制也早已被自发突破,民间私造二桅以上大船的现象已很普遍,而官府对此也无可奈何。到了嘉庆二十三年,又进一步放宽了对船式的限制,“嗣后商民置造船只,梁头丈尺,照前(即限制之前)听民自便,免立禁限”[18]。看来,到嘉庆后期,清政府关于造船的限制基本上都被解除。政策变化一般具有滞后性,往往是现实生活变化的反映。清政府关于造船政策的变化正是现实生活中造船业发展变化的反映。以往多以顺康时期的规定来认识清代的造船业政策,认为这些政策阻碍了造船业的发展,而没有看到政策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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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徐建青.徐建青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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