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农村商品市场变化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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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徐建青集》

出版日期: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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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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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农村商品市场变化述略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中国农村市场经过一系列变革,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许多方面。这一时期所形成的农村市场基本格局奠定了新中国农村市场关系的基础。在继续深入进行流通体制改革的今天,更多地了解它的形成过程,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仅从农村商品市场的市场主体即商业组织和商人、市场客体即商品量与商品结构以及商品流通渠道几个方面,概述这种变化过程。

20世纪50年代前期,农村商品市场上存在多种市场主体,即通常所说的多种经济成分,包括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私营商业及个体摊贩、私商的合作化商业、农业合作社商业以及农民家庭贸易。为了活跃城乡市场、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国家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并随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以发挥各种商业组织和商人以及各种生产组织在活跃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1953年以后,随着经济建设计划的实施,国家逐步加强了对农村商品市场的控制。同时经过对私营商业的改造,改变了农村商品市场的主体结构,供销合作社商业与国营商业取得农村市场的主导地位。这种改变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与变革的过程。

(一)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商业

1950年3月统一全国国营贸易,标志着统一的国营商业的正式建立。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长期通货膨胀、商品流通阻滞、市场萧条的局面,国营商业担负着领导国内市场、稳定物价、活跃城乡物资交流的主要任务。为了确立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国营商业在短时期里得到较快发展。在批发业务方面,国营商业很快掌握了市场主要份额。在零售业务方面,国营商业除在城市中重点发展外,在农村,也将经营机构直线下伸,从县镇到乡村,普遍设立零售店、代销店,有的地方甚至上集赶会、摆摊子、游乡入户、收购农产品、推销工业品。由于没有明确划分国营商业的经营地区和经营范围,在农村零售市场上国营商业就与私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发生竞争与矛盾。

国营商业发展初期主要是与私营商业的矛盾。国营商业的迅速发展使私商受到排挤,难以经营。为了协调双方关系,使私营商业能够维持,在1950年6月第一次调整工商业时,决定国营商业在农村的经营范围只限于主要农产品和外销物资的收购,不再经营土产,给私营商业让出一部分市场,鼓励私商下乡收购。这是调整国营商业在农村市场上的经营范围的开始。

1951年上半年,由于调整工商业的结果,公私之间的矛盾略见缓和,私营商业有所恢复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国营贸易的发展问题再次提上日程。1951年9月的全国贸易会议提出,国营贸易商业网建设采取巩固与发展并重的方针,着重发展基层商店与直接业务机构,在中小城市和大的农村集镇上,主要发展流动小组、收购站、推销站和基层百货商店。这样,国营商业在农村普遍建立商业网,有的地方形成盲目发展以致网点过多,有的省仅粮食购销点就有2000多个,有的公司在基层不适当地设立了很多固定的、流动的小组、站、处、所等机构。其结果是,国营商业在资金使用、经营管理、基建投资等方面造成很大问题,同时也与私商和供销合作社经营发生冲突。因此,中央贸易部于1951年12月12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暂时停止10万人以下所有城镇、乡村国营商业网的发展(不包括西藏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这是调整国营商业经营地区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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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徐建青.徐建青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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