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与汉代社会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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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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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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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董仲舒与汉代社会制度建设

董仲舒对汉代制度建设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天人之学的制度化、独尊儒术的制度化等方面。他提出的“大一统”“独尊儒术”等主张,对于汉代的群学制度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一 天人之学的制度化

天人关系堪称古代中国学术的最高问题。在天人关系上,荀子之前占绝对主导地位的观念是“尊天”“敬天”,荀子则提出了“制天”口号。而董仲舒以天人感应、天人合一和天人合德为主体构架,以重建道德理想和伦理秩序为目标和归宿。[1]董仲舒的天人之学,主要探讨的是天人关系,主要包括“天人一也”“天与伦理”和“天人感应”(灾异说或天谴论)三个方面。

第一,“天人一也”。董仲舒秉承“人为天所生,因而圆颅方趾象天地”传统,并使之具体化、详密化,[2]论证了“天人一也”相关论说。首先,董仲舒所谓的“天”意有何指?张岱年指出:“董仲舒所谓天具有奇特的含义,一方面天是‘百神之大君’,是有人格的神灵;另一方面天又是包括日月星辰的天体。”[3]金春峰认为,董仲舒所谓的“天”具有“神灵之天”“道德之天”和“自然之天”三个方面含义,但三者之间存在“内在的混乱和矛盾”。[4]其中,“自然之天从属于道德之天,道德之天又从属于神灵之天”[5]。而在丁为祥看来,董仲舒“天论”的逻辑结构为:神灵之天是思想形式,自然之天是哲学基础,道德之天是伦理核心。[6]董仲舒说:“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故为人主之道,莫明于在身之与天同者而用之。”[7]“求天数之微,莫若于人……以此观天之数,人之形,官之制,相参相得也。”[8]“庆赏罚刑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也,如合符。……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9]上述引文表明,董仲舒对“类”非常重视,其立论的前提基础是“天人同类”,而重点是由人而推之于天,有时也由天类推于人。[10]比如,张岱年认为“天人合一”的旨义包括“天人相通”和“天人相类”两个方面。[11]同时,董仲舒还提出了“数”的观念,对“类”的观念加以补充。譬如,《春秋繁露·人副天数》第五十六就是以人体各个部分的数字与天的时、月、日等可以数得出来的数字相结合,进而证明“天人一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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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天魁,高和荣,王处辉,刘少杰,杨善民,邓万春,何健.中国社会学史.第二卷,群学制度化:全2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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