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至西汉与群学制度化相关之其他思想家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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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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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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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秦至西汉与群学制度化相关之其他思想家举要

秦汉时期,对群学制度化进程作出贡献的思想家还有很多,而且很多思想家及其著作都形成了各有特色的理论体系。限于本卷以论述群学制度化为目标的主旨,本节仅将秦至西汉时期其他思想家与群学制度化相关的思想与理论择其要者,论列如下。

一 韩非思想与群学制度化

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是战国韩国的公子,著有《韩非子》一书。该书涉及群学的篇章很多,比较明显的有《五蠹》《难三》《心度》《制分》等篇,比较明显地反映了韩非的群学及群学制度化思想。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类进化的思想

在《韩非子·五蠹》中,韩非认为:“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民食果蔬蚌蛤,腥臊恶臭而伤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美尧、舜、汤、武、禹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1]这段话,大体勾勒了从上古、中古到近古,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进化过程,表达了人群不断进化发展的思想。

(二)人性本恶的思想

与孟子的性善论相反,荀子提出了性恶论,认为人生下来时的天性就是恶的。《荀子·性恶篇》就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后来的《论衡·本性篇》则发挥道:“孙卿之言,未为得实,然性恶之言,则有缘也。一岁婴儿,无推让之心,见食,号欲食之;睹好,啼欲玩之。长大之后,禁情制欲,勉励于为善也。”[2]这是因为,人生下来就要吃、要穿,得不到就要去争,而争就是恶的表现。所以,人之天性就是“好利”“嫉恶”“好声色”,如果不教育就会去争夺、残贼和淫乱。

韩非子继承了荀子的性恶论,同样认为人的本性也是为恶。在《心度》一文中提出:“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赏刑不行于天下者必塞。……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时宜则有功。”[3]即老百姓的人性,就是厌恶劳动而喜爱淫乐。淫乐就会荒废田地,田地荒废就难以治理,难以治理就会发生动乱,再不实行赏罚于天下就无路可走了。所以治理百姓没有什么常设之理,只有依照法律进行治理。法律与时间俱变则天下大治,治理与时代相适宜则会建立功劳。

可是,荀子还把人类的行为归纳为“性”“伪”两类,认为“性者,天之就也”,是生下来就有的;而“伪”是可学习而学会的,可以变化为善。从人性论出发,荀子提出了教育作用论,即“化性起伪”。在这个意义上,荀子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意义,并创造出一套礼义教育学说。因此,他主张用礼仪来教化人们。荀子所说的礼,是封建社会的礼,即封建的道德规范、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如果人们学习了礼仪,庶人的子孙可以变成卿、士大夫;不学习礼仪,王公、士大夫的子孙也会变成庶人。

但是,韩非并没有继承荀子“化性起伪”,以礼育人的思想,而是在人之性恶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他的“法、术、势”专制理论。在《难三》一文中,韩非子的所谓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4]“法”是体现地主阶级意志的政策、法令。它由君主统一公布、施行,是官吏和百姓办事的准则;韩非子所谓的术:“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5]他提出国君“去听”“去视”“去智”,暗中监视臣下的权术;韩非子所谓的势:“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势不可害,则虽强天下无奈何也”[6]。这种势,就是君主驾驭群臣的地位。

(三)名分使群的思想

所谓分,就是指人们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分工,要使群体内部或群体之间达到共同生活的目标,必须使得他们各安其位,各安其职。韩非子的老师荀子指出:“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7]划分和区别他们各自的角色地位,并且厘清他们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样,人们就能相互和同,就能整齐划一,就有了较大的力量。相反,如果人们“无分”,正如荀子所说:“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8]没有职分就会发生争端。发生了争端,就会产生紊乱,就会四散分离,就会力量薄弱。

人所皆知,韩非子是主张依法治国的,而法治的基础就是要区分事物的所有权限。对此,同当时法家慎到就认为:“事断于法,法之所加,各以分,蒙赏罚而无望于君,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也。”[9]即事情一律按法令判断,法令所施加的事物都要加以区分,受到赏罚不会寄望于君主,人们就不会产生怨恨而上下也就和谐了。所以,法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慎到还举例说:“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10]人们为什么不争夺市场上的兔子呢?因为它们的所有权已经确定,再争夺就是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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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天魁,高和荣,王处辉,刘少杰,杨善民,邓万春,何健.中国社会学史.第二卷,群学制度化:全2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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