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施蒂纳“唯一者”之悖论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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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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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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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马克思对施蒂纳“唯一者”之悖论的批判[1]

引言

在上一章中,本书曾论及在主谓词关系问题上,费尔巴哈不满意黑格尔以“绝对精神”作主词,并将其余的一切都看作谓词的做法。在费尔巴哈看来,黑格尔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颠倒了主词和谓词的关系。因此,他要求以“感性的自然”和“现实的人”取代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作主词—主体。然而,正如拉文斯·S.斯特莱文施(Lawrence S.Stepelevich)所说的那样,费尔巴哈并没有深入考察他所谓的“现实的人”是“个我”还是人所共有的“本质”:“如果对费尔巴哈来说,人(Man)是宗教情感的真正对象,是全部神圣观念基础的话,那么,这个‘人’是具体的和个别的有意识之主体(the concrete and particular conscious subject),个人之自我(the personal ego),还是一种为全部人所共同分享的普遍本质(universal essence)?费尔巴哈留下这个问题未予解决。”[2]正是由于在“人(Man)”这一问题上的模糊性,费尔巴哈尽管明确要求废除“上帝”并同时具体化和肉身化“人”,但他所谓的“人”其实只是生物性的类人。曼弗瑞德·弗格尔(Manfred Vogel)因此说:“对费尔巴哈来说,废除上帝和具体化人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真正的上帝是得越少,相反,真正的人是得就越多(The less real God is,the more real man is,and conversely)。但是,费尔巴哈的还原(reduction)最终还是模糊的。上帝被激进地废除了,但是,同时人并没有完全被具体化。费尔巴哈并没有充分和彻底地使人具体化。有时候他把人说成是完全被具体化的——作为现世的、有限的人类个体——但另些时候他说的是生物性的人、一般性的人、类的人(generic man,of man in general,of the human species.)。”[3]

费尔巴哈的不彻底之处正是施蒂纳的着力点[4],施蒂纳要把人的具体化进行到底——把“人”还原为具体的个体之“我”或“唯一者”。马克思很快吸纳了施蒂纳拒绝费尔巴哈类哲学抽象性的做法,但他温和得多。施蒂纳的“唯一者”有其自身理论上的困难,马克思洞悉了这些困难并试图破解之。不过,马克思对施蒂纳“唯一者”的批评具有两歧性。施蒂纳的“唯一者”并非只讲个体不讲他人和集体的绝对个人主义者,也并不是不要交往、国家和政府的无政府主义者。因此,本章内容分为四节。第一节主要说明施蒂纳缘何要由费尔巴哈彰显属种意义上的“人”,转变到独显主词—主体个体的“我”。费尔巴哈、施蒂纳和马克思在此问题上争论的焦点是:着重点到底是放在主词上,还是谓词上?如何理解主词?谓词是否要展开?第二节主要揭示施蒂纳“唯一者”的内在矛盾。施蒂纳旨在以确立终极主词—主体“唯一者”自足性的办法,破除普遍性谓词对“个我”的宰制。吊诡的是,其“唯一者”最后竟成了另一个“神圣物”。用恩格斯的话说,施蒂纳仅仅是“从唯心主义的抽象概念跳到了唯物主义的抽象概念”。第三节重点说明马克思对施蒂纳“唯一者”的批评实际上具有模棱两可性,甚至有曲解之嫌。关键在于:施蒂纳的“唯一者”只是一个词,还是这个词所指称的对象?马克思仅仅将其指认为前者,这样的指认恐怕是违背施蒂纳本意的。第四节对施蒂纳的“唯一者”理论进行了扩展性探讨,论述了对它的两种理解,即“强理解”和“弱理解”。“强理解”的问题在于,它对施蒂纳的理论逻辑做了过“强”理解,从而有过度诠释之嫌。笔者主张对施蒂纳的“唯一者”采取“弱理解”的模式。

第一节 独显主词个体之“我”[5]

斯特莱文施(Lawrence S.Stepelevich)把施蒂纳整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一书的动机概括为:“费尔巴哈说‘人是人的最高存在’(Man is to man the supreme being),布鲁诺·鲍威尔说‘人刚刚才被发现’(Man has just been discovered)。那么,需要更详细地进一步探讨这一最高存在和这一新发现(this supreme being and this new discovery.)。”[6]施蒂纳的《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确是直接针对费尔巴哈的。在他看来,无论是黑格尔,还是费尔巴哈以及以费尔巴哈类哲学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理论,都是“旧哲学”和关于异化了的“人”的哲学。施蒂纳要最终完成由费尔巴哈真正开启的对异化的批判进程,并建立一种彻底的关于“个人”的哲学。这种哲学,实际上将完全不再是哲学:不是费尔巴哈意义上的“人”(Man)的哲学,而是个体“自我”(the individual“ego”)的彻底自由的活动。因此,金德里希·泽勒尼(Jindrich Zeleny)认为,施蒂纳“要创立一种创造性的个人的生命哲学(a philosophy of creative human life),一种彻底扬弃了全部异化形态的自由哲学(a consistent philosophy of freedom)”。[7]

施蒂纳以这种“创造性的个人”的“自由哲学”或“生命哲学”直接置换费尔巴哈的类哲学。他批评费尔巴哈关于“人”的哲学中包含着隐秘的“神学因素”,即作为最高存在(the highest being)、作为某种神圣的东西的“一般的人”(man in general)(“man”,“the essence of man”,即“人”“人的本质”)的观念。[8]这种作为最高存在和神圣东西的“一般的人”,实际上是“超越个体的,是无视和压抑个体性的”。[9]甚至连共产主义者最终都是基督徒(只不过他们的“天堂”是“社会”),因为他们要求为了不同于个人的“普遍性”而牺牲掉“现实的个人”。施蒂纳要求以“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取代“现实的自我”(the real ego),并且这个“自我实现”的“自我”不仅被证明反对国家,而且还反对社会以及依附于这个国家和社会之上的各种制度。[10]

一 主词—主体之彰显[11]

施蒂纳对自由、自主之“我”的强调,旨在突出主词“我”“唯一者”的地位。费尔巴哈则不同,他旨在凸显谓词部分,尤其是“属种谓词”,即重在彰显一主体—主词的“是什么”或本质。故此,费尔巴哈几乎很少涉及绝对的主词—主体——作为终极主词所指对象的个体,他大多谈论的是相对的主词—主体,即“人”、“自然”、“类”或“类本质”、“人的本质”等代表属或种意义上的东西。[12]这些属或种意义上的东西(如费尔巴哈倡导的“类”)也可以作主词—主体,但这样的主词—主体与个体有着天壤之别。当然,这并不是说费尔巴哈所谓的属种意义上的类与个体就毫无关联,而只是说从“类”到真正表现为专名指称意义上的、现实的和活生生的“个体”,还需经过若干中间层次。真正的个体只能是终极主词所指称的对象,它是“这一个”,而非“这一类”。费尔巴哈将“人”仅仅停留在属种层面,没有为其进一步落实为个体指明方向,这样的“人”只能是普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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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个体理论:语言哲学的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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