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主观自律”方案及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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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康德的相容论》

出版日期:2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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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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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客观—主观自律”方案及其缺陷

他律行动的归责问题的难点在于证明他律行动和自律行动一样,都是自由的,只有这样才能归责。胡学源诉诸“客观—主观自律”的区分加以解决。她从恩斯特龙(S.Engstrom)和舍林(E.Sherline)那里得到启发,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76 (1995):pp.39-42.

'>[1]认为自律可以分为客观自律和主观自律。“在第一种意义上,意志自律意味着意志处于出自自身意愿活动的普遍的道德法则之下,它受道德法则支配、而不受自然法则支配;在第二种意义上,意志自律意味着人的任意所选择的主观准则与客观道德法则的一致。让我们把第一种意义的意志自律称为‘客观自律’,把第二种意义的意志自律称为‘主观自律’。”两种自律的区别在于:“客观自律与任意的自由选择无关,作为理性存在者,每个人的意志在客观上都服从出自自身的道德法则、受道德法则的支配,因而每个人在客观上都是自律的;主观自律则与任意的自由相关,只有那些遵从理性的规定、将道德法则作为最高准则从而道德地行动的人才是主观上自律的,因而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实现主观上的自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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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好.康德的相容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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