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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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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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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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

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究竟是好的、有益的东西?还是不好的、甚至有害的东西?它是否适合中国国情?要科学地认识宪政问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之进行分析。

一 资本主义宪政的由来、内涵、本质及其实质

据《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宪政的含义主要有两个:一是指君主立宪,一是指宪制政府。该书还考证,最早在著作中使用君主立宪一词的是英国人约翰·洛克,时间大体在17世纪后半期。最早使用宪制政府或立宪主义等词的是在19世纪初的法国、葡萄牙等国。宪政的历史起源则被追溯得更为久远。1869年11月,恩格斯在《高德文·斯密斯<爱尔兰历史和爱尔兰性格>一书札记》中,提及英国学者亨·哈勒姆1827年分两卷在伦敦出版的《自亨利七世即位至乔治二世逝世的英国宪政史》一书,把英国的宪政史追溯到了15世纪晚期。[1]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因而也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18世纪后半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彻底废除君主制国体,代之以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1875年最终确立)。之后,不少国家的资产阶级在取得本国革命胜利以后,纷纷确立了以民主共和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面对这种潮流,为避免遭历史淘汰的命运,传统的宪政思想开始吸收共和制的人民主权等观念,并逐渐演变成当今西方关于宪政的诸多解释,如提倡分权、民主、法治,以宪法法律体系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等。

在宪政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中,宪法扮演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689年英国通过的《权利法案》、1787年美国制定的《美国宪法》以及1789年法国颁布的《人权宣言》,是西方确立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制度的重要文献,在西方宪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现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政治与法律基础。

如何看待西方的宪政及宪政制度呢?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个基本道理,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的生产方式、经济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社会的政治、法律、道德等,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制度。科学地解释社会的政治法律现象、政治法律制度,必须从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出发。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3]恩格斯也明确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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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亭友.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M]//房宁,杨海蛟.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第3辑,2013.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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