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第二节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心理机制
根据调查,导致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问题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官认为没有说理必要(占比30.56%)、法官不善于说理(52.67%)、法官不敢说理(40.5%)、法官不愿说理(39.88%),这些都可以同时归入到缺乏说理的能动性。在缺乏说理能动性的情况下,指望法官说理,尤其是在说理中适用说理依据,是很难完成的。即便法官按照硬性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完成说理,但这种说理不是发自内心的意愿,而是由于外在的强制使然,那么就会出现“不说理”,即便说理,也是“少说”,出现“有说理而无依据”的情况。要改善这种情况,就要形成“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心理机制。
一 心理契约形成:愿用说理依据
法官身份一旦得到确定,在法院与法官之间除了书面契约(合同)以外,诸如隐含的、动态的以及无法公开说明的相互心理期望也随之形成。但是,这种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感知、调整和正式形成的动态过程。通过访谈了解到,刚刚入职的法官或者说选择与所学的法学专业对口的工作,多多少少对法律还有信仰、对法治还有期许。也就是这份信仰或期待,让新入职的法官对法院建立了信任,信任法院就是其实现法律信仰和推动法治进步的平台。信任是建立心理契约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心理感受的信任,也就是法官接受多年的法学教育,而形成的心理感受,如果在入职后这种心理感受没有得到强化,那么会容易导致信任丧失;其二,基于行为的信任,法院集体行为,具体而言就是大多数非新入职的法官的行为,影响着新入职法官对法院的心理评价。如果整个法院呈现的氛围是公正、高效的,具体表现为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说理充分、依据详实等,那么这对于新入职法官而言,一开始就会产生对法院的正面评价;如果整个法院表现出来的氛围是拖拉、“混日子”或不认真对待司法审判等,那么直接影响新入职法官的心理感受,甚至开始怀疑(一开始表现得并不明显)法院的形象。所以说,作为心理契约的相对方,法院的集体行为表现出来的各个方面,对新入职法官影响很大,直接决定了新入职法官后续行为方式的选择,并作用于法院与法官之间的心理契约形成。因此,在法官入职时就应该及时采取策略,建立起法院与法官的心理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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