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第三节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助推机制
在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适用方面建立助推机制,就是让法官能尽可能地按照简便和习惯的方式,在撰写民事裁判文书的过程中使用说理依据。首先,要“简化”,不是任何裁判文书都要说理充分,这一点已经在司法改革中得到了应有的关注,主要是如何去落实,这就需要从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入手;其次,要“纠正”,不应该按照一成不变的文书样式约束法官说理,而应该鼓励法官以便利有效的方式展开说理,这就需要从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体例灵活调整入手;最后,要“默认”法官发现说理依据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让法官更愿意适用说理依据,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说理依据呈现在法官面前,法官只要去勾选即可,这就需要从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辅助生成入手。
一 简化机制: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
运用助推理论来推动法官能动地适用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首先需要形成“简化机制”。简化机制的可接受性基础在于机制中主体的心理基础,当人们遇到事情繁杂时,需要适应这种复杂,“一团乱麻”描述的正是人们面临纷杂事物的心理感受,导致人们难以(或根本不愿意)积极采取行动。因此,人们是否积极采取行动取决于呈现在其面前的任务量是否有清晰的、可预见的目标。例如,当法官被告知有100个裁判文书需要撰写时(尽管事实上有30个速裁案件,但没有被告知),就会面临着心理负担——100个裁判文书都需要说理,其内心可能是抗拒的;当法官接着被告知,这100个判决书中有30个是速裁案件,此时法官对该任务的接受度就会高得多,会更加快速地采取行动。鉴于此,简化机制具体到裁判文书上就是实现“裁判文书说理的繁简分流”,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应当强化”和“可以简化”,即可从强化释法说理和简化释法说理两个方面展开简化机制的具体设计。
在诉讼量“大爆炸”的社会转型时期,倡导审判程序规范化和司法专业化[1]已成为司法改革的趋势。一方面,顶层设计上提倡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的严格把控,要求精炼和纯洁法官队伍;另一方面,法院的案件受理量与日俱增,从调研法院的实际情形看,每一年度的案件数据较之上一年度均呈高速上升态势。前述两种司法现象交织在一起,共同勾勒出当今法官面临整体案件任务量重,审理单个案件结果要求高的现状,同时作为司法效果的呈现载体,裁判文书撰写的规范化程度也与日俱增,落实到每一个审判主体身上的工作负荷也接近极限。研究司法实践的现状离不开对法官的观察,法官同样具有一般人所无可避免的认识局限和精力有限等客观事实,面临高强度的工作负荷,对待裁判文书写作时自然不可能有时间对每个案件都统一标准制作出详细说理,载明每一环节中的说理依据。解决裁判文书说理匮乏、依据选择困境,应对客观上的大量诉讼案件和主观上法官个体的有限认识,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方针。落实到司法实务审理中,针对制作裁判文书的主体和内容的不同,应该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政策层面所提倡的案件繁简分流不能仅仅是司法改革的目标,同时也要成为实现法院高质、高效裁量的有力手段。面对同样一份案件的工作量,法律关系复杂多变的案件类型在审理时自然会耗费更多的精力,事实认定明确、规范适用单一的案件,法官裁量难度更小,用时更少。结合“帕累托法则”[2]来提升法官审案效率,专注于裁判文书质量的方法。树立务实合理的裁判文书风格,集中精力处理社会关切度高、案情复杂、争议焦点突出以及因为审理程序而需审慎对待的案件,前述疑难复杂案件的妥善处理,对于案件本身而言将会拥有一个较好的司法效果,同时也是带动和提升司法社会效果的有力举措。关键案件中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能动适用、理由阐述的正当充分是从根源上巩固现有司法改革成果,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稳步上升的明智之举,同时也是根植于法院超负荷工作和法官有限精力的现实情况,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尽可能达成司法公平与效率衡平的现实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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