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真实性:一个符号表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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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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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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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真实性:一个符号表意原则

内容提要:任何接受者,不可能接受一个对他来说不包含真实性的符号文本,这是意义活动的底线。文本的真实性,必须经常到文本外的经验世界求得证实,但是接受者也可以接受内含真实性的文本。文本内真实性可分为狭义的文本真实性以及文本与伴随文本结合而成的“全文本”包含的真实性。这两种真实性,都必须符合融贯原则,即文本各成分逻辑上一致,或是与“外挂意义体系”一致。如果是艺术虚构文本,则需要依靠情绪浸入与社会感情体系融贯。

意义活动的底线真实性、替代真实性

任何符号表意活动,必须有接受者,这是传播交流不可动摇的基本原理。在自然符号文本(例如自然灾害是在惩戒恶人)、作者不明文本(例如作者隐姓埋名)中以及在宣布“作者已死”的后现代主义批评家眼里,发送者—作者的在场性,经常是可疑的,甚至不必要,但是接受者确实不可或缺。接受者是任何传播过程必须有的单元,构成符号文本传播意义的完整途径。本文并不讨论接受者人格的构成以及他解释意义的标准,此问题虽然极端重要,笔者认为“解释社群”理论比较言之有理[1],在本文中却只能暂时搁置。

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是:符号文本的接受者为什么要接受,而不是拒绝一个文本?这种接受的根本底线原因是什么?根本的理由是意识的追求意义本性:意识存在于世,就是不断地在追求意义,也只有在意义活动中,意识的主体性才会出现。但是意义的概念——意义是意识与事物世界的联系——本身,就意味着它是“真实”的,任何接受者人格,不可能接受一个对他来说已经明显为非真实的意义。格雷马斯指出,每个文本接受者在解释活动之前,签下一个“述真合同”(veridiction contract)[2],即相信该文本所说为真。

接受者必须有一个接受文本的动机,这个动机必然是文本具有某种真实性。此种真实性,不是该接受主体的判断的结果,而是接受者有意向接受这个符号文本的意识起码的条件;这样一个接受主体,不一定是有追求真理主动意志的主体,而是获得意义的意向性之源头。因此,这种主体不可能提出要求“我就是要接受一个假的意义”,因为接受意义的真实性,是这个接受者人格在位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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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毅衡.文本内真实性:一个符号表意原则[C]//韩璞庚,刘蔚.论道穷理 赓续文脉:《江海学刊》特色专题论文选:6卷 媒介、技术与文学艺术.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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