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代表的“标准解释”及其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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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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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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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代表的“标准解释”及其新进展

近代以来,民主代表的主要功能是解决民主授权与政治责任,即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和民意回应问题。可以说,近代政治理论家无论是霍布斯、柏克、西耶士、密尔,还是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争论的焦点都在代表与被代表者(选民)的关系层面,即代表如何产生和如何行动。当代政治理论家汉娜·皮特金对此给出了经典的、开创性的理论解释,她的解释包括“授权”、“责任”和“为他人利益而行动”等三个层面[1],皮特金的理论阐释被后来的政治学者誉为民主代表“标准解释”[2]。这一标准解释是建立在委托—代理二元分析结构基础之上的,即代表必须经选民选举的正式授权、为选民的利益而行动并承担起相应的民意回应责任。尽管代表在如何为选民利益而行动的层面上,存在独立论与委托论的模式争论,但这一区别并没有改变上述判定民主代表的三个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标准解释构成了理解民主代表的制度(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和法理(juridical perspective)视角。[3]

伴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发展,各国针对本国国情设计并发展出各具特色的政党、选举与代议制度,在民主实践中代表的模式也呈现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这就使既有的“标准解释”很难解释民主代表发展的新态势。如已当选代表为再次当选的需要,背离其初次当选承诺而弱化了传统的责任标准;有时候在一个选区提名的候选人并非在本选区当选,也使授权和责任呈现出新的特质;而具有鲜明党纪的国家,民主代表对本党信念和政策的忠诚远远高于对选民意愿的忠诚,这就在一定意义上稀释了“为他人利益而行动”的行动原则等。所有这些新出现的民主代表特征,从某种程度上都说明传统的标准解释已很难对民主代表的新发展做出准确、清晰而全面的回应,也就是说传统的标准解释遮蔽了民主代表的诸多新元素。这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比较政治的经验研究成果中,已有较为充分的成果展示。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曼斯布里奇正是在检视80年代以来经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她对民主代表的新分类。这一分类标准甫一提出,就引发了政治学界的反思与争鸣。其中,美国华盛顿大学雷菲尔德教授就曾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就代表模式的分类标准与曼斯布里奇展开了充分的学术争论,并提出各自的分类标准以解释民主代表的新发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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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奇富,王钰.民主代表的“标准解释”及其新进展[C]//韩璞庚,陈如勇,张春莉.论道穷理 赓续文脉:《江海学刊》特色专题论文选:6卷 法治中国与民主政治建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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