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济的理想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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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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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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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济的理想与实践

清代是民间慈善事业日趋兴盛的时期。在清代民间慈善事业中,普济堂占有显著的位置。对此,国外学者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日本学者夫马进的《善堂的官营化与善举的徭役化——从普济堂经营看“国家”与“社会”》[1],即是一篇不可多得的论文。但是,迄今为止,国内学者对普济堂的研究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实际上,研究清代的普济堂,不仅可以看出清朝政府与民间社会的理念及其为实现“普济”理想所进行的努力,从中反映两者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同时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福利保障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普济堂最初是由民间社会自发创立的以救助鳏寡孤独贫病之人为主的民间慈善机构。它的产生与流行是与官营慈善机构养济院的衰败密切相关的。因此在讨论普济堂的兴起与发展过程时,不能不先交代一下养济院的运作情况。

一 清代养济院的盛衰与普济堂的兴起

清朝政府继承了明代的社会福利政策,重视对社会上鳏寡孤独残疾贫民的救助。早在顺治五年11月,顺治帝即在诏书中要求“各处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有司留心举行,月粮依时给发,无致失所。应用钱粮,察明旧例,在京于户部、在外于存留项下动支”;顺治八年8月再次谕令:“京城内外,有鳏寡孤独贫苦无依者,该部院著五城御史、兵马司、宛(平)、大(兴)二县实察名数,酌量周恤。其顺天八府及各省府州县卫所,旧有养济院,皆有额设米粮,该部通行设立给养,该道府官从实稽察,俾沾实惠。”[2] 从上引二道诏书中可以知道,清初沿袭了明代的做法[3],要求各地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一应经费,照旧由政府支出。尤其从顺治八年开始,不仅要求旧有养济院照例运作,并号召没有养济院的地方也要“设立给养”。从此以后,各地陆续设置了养济院。

清代的养济院在州、县一级设置,奉行本籍主义原则,规定名额,完全由官方经营。可以说,基本上承袭了明代养济院的性格[4]。所不同的也许在于管理更加严格,不仅要求地方官时加督促,更把养济院的经营与地方官的业绩挂钩,对经营管理不善者加以处罚。乾隆六年7月,议定:“各处额设孤贫,令该管道府,每年遇查勘公事之时,即带原送册籍,赴养济院点验。如房屋完整,孤贫在院,并无冒滥,出具印结呈报上司。如房屋坍塌,孤贫不尽在院,或年貌不符冒给者,该管官照违例支给例,降一级调用。道府不行查验,遽行加结转详,照违例支给之转详官例,罚俸一年。若纵胥役,及令为首之孤贫代领,以致侵蚀,该管官照纵役犯赃例,革职。道府不行查出,照预先不行查出例,降一级调用。如道府徇庇容隐,及扶同出结,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5] 同时对胥吏营私舞弊的行为从制度上加以防范,规定在收养者中“应于十人内遴点一人为甲长,开明年貌姓名,呈报该管官,造册存案。至散给口粮,仍照旧于二、五、八、十一等月给放,届期不到,即将口粮扣除,不准补领”。[6] 即完全不让胥吏经手发放口粮。无论是加强管理抑或防止胥吏贪污舞弊,总而言之是希望养济院能够充分地履行职责,也就是要使真正的鳏寡孤独残疾无助之人得到实惠。反映出清朝政府济贫的理想主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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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平.普济的理想与实践[C]//韩璞庚,潘清.论道穷理 赓续文脉:《江海学刊》特色专题论文选:6卷 走向世界的中国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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