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法家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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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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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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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齐法家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齐法家代表着古代法治的理论高峰,当然也不可避免具有时代局限性。齐法家主张以民为本,制定良法,依法治国,具有历史进步性;同时其无为法治思想具有消极性和空想性。

一 齐法家的历史进步性

齐法家以民为本,因道循法,主张法治,其思想在多方面与现代法治精神是暗合的,具有历史进步性。

(一)民本主义价值取向

齐法家的价值取向是民本主义。齐法家强调“顺民心”,从民所欲,以民为本。齐法家的价值观与晋秦法家形成鲜明对比。晋秦法家的价值取向是国家主义,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逆民所欲,弱民强国。齐法家认为,“治国之道,必先富民”(《管子·治国》),与商鞅弱民强国的思想形成鲜明对比。齐法家认为民富则易治,民贫则难治;而商鞅认为,民贫则易治,民富则难治。

虽然齐法家与晋秦法家都以功利主义为法治基础,但由于价值取向不同,前者把人民的功利和幸福放在第一位,后者把国家的功利和富强放在第一位,因而他们的法治方式也就显示出差别。晋秦法家实行重刑主义,严刑峻法,强制民众服从国家利益;齐法家则温和得多,他们反对重刑主义,主张令顺民心,从而让民众自觉自愿地服从法律。

齐法家认为道存于人心之中,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这也是对田氏代齐合法性的一种诠释。因此,齐法家主张先民后贵,始终把民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让利于民,藏富于民,轻徭薄赋,养民以利。

齐法家主张正名定分,重视保障人们的所有权。《尹文子·大道上》说:“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在齐法家看来,定分才能止争,只有用法律明确名分(所有权)并加以保障,才能遏制人们的私欲,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纠纷,进而使社会得到大治。齐法家重视所有权的保障,所以齐国的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人民生活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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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辉明.齐法家源流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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