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制度设计的国家级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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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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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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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作为制度设计的国家级新区

国家在进行倾斜性空间选择和持续调试治理尺度的同时,又对于国家级新区等各类政策试验区的制度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深刻嵌入到地方治理架构中的制度增量,国家级新区在制度设计层面呈现出不同于行政区和其他政策试验区的显著特点。随着国家级新区建设经验逐渐丰富,国家层面围绕新区的宏观制度设计渐趋成熟,并在新区管理架构、机构级别、管理权限等若干方面摸索出若干特殊制度安排。

一 国家级新区中的常见管理架构

国家空间战略赋予了各新区灵活调试其管理体制的制度空间,因而在新区总体数量得以大量扩散的背景下,我国国家级新区的管理架构呈现出多样化的演进态势。相较于开发区、高新区等早期经济功能区,国家级新区的管理架构与既有功能区具有一定制度承接属性,也同时体现出独有特征。直接表现为,“管委会”这一典型功能区管理架构普遍存在于现有国家级新区之中,这可被视为对前期经济功能区治理实践的经验延伸。同时,由于国家级新区的空间构成并不仅仅局限于“一园一区”,其所涉及的地域范畴远远大于开发区等传统经济园区,且其治理任务的复杂程度远超城市内部的小体量新区。因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国家级新区的建设离不开地方行政主体的有力支持,由此国家级新区不得不高度关注功能区与行政区之间的协调命题。因而,重视新区管理架构与地方行政体制之间的治理关系,成为理解国家级新区制度设计中的显性变量。这一点显然与前期小体量功能区所面临的治理难度存在明显不同。

反映到对新区管理架构的类型认知上,上述差异会进一步放大不同标准下新区管理架构的类型划分。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国家级新区管理架构的类型划分依据存在一定不同。学术界对于新区管理体制的划分,明显受到治理理论的影响,更多倾向于以治理主体类型及其相互关系为划分依据。在近年来出版的关于国家级新区的论著中,存在以下几种典型划分思路:(1)基于是否成为建制政府这一单一标准,将国家级新区管理架构划分为“行政区型”和“管委会型”两类管理体制[1];(2)聚焦国家级新区常见的“合署办公”现象,将新区架构进一步扩展为“政区型”“政区合一型”和“管委会型”三类[2];(3)出于功能区和行政区所属关系,将新区管理架构划分为“松散联合模式”“管委会模式”“属地政府模式”以及“属地政府+管委会模式”[3];(4)立足于新区建设中常见的各类非正式领导组织,将新区管理架构划分为“领导小组+开发办公司”“领导小组+党工委和管委会”“建设委员会+开发办公室”“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六种模式。[4]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认知,体现着学界对于当前国家级新区管理架构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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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棋.“唯实图新”:国家级新区制度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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