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 ARC与NHMR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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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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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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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大利亚:ARC与NHMRC的规定

澳大利亚《国家声明》第5.6.1条各科研单位指定一名便于参与者联系的人员,负责受理此类投诉,同时还要建立相关程序,用于受理、处置和解决投诉。需明确的是,涉及研究活动的投诉不仅可能针对研究人员,还可能针对审查机构及其审查活动。[1]就后一类投诉而言,如果其无法经参与者与被投诉审查机构之间的沟通协商来解决,则“参与者应寻求该审查机构以外人员来处理投诉”。[2]如果依照上述程序仍然无法解决投诉,则科研单位应当指定该单位之外的某一人员或机构来处理这些投诉。[3]最后,根据《国家声明》的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处理程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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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伟华.英美国家政府资助研究领域人类参与者权益保护制度初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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