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NSERC、CIHR及SSHR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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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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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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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拿大:NSERC、CIHR及SSHRC的规定

就加拿大的科学基金制度来说,根据NSERC、CIHR及SSHRC三家政府科学基金组织共同颁布的《三理事会负责任研究行为章程》[1]的规定,违反《三理事会声明》是违规行为,而“招募人类参与者参与一项包含重大风险或损害的研究活动时,没有取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或没有遵守被其批准的研究方案”的行为属“严重违规(Serious breach)”。对此类行为的举报与处理纳入研究不端处理程序。在此基础上,该章程还针对研究人员和科研单位违规,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制度:

(1)对人员违规的处理

举报和处理涉及人个的研究不端行为须遵循《三理事会负责任研究行为章程》的如下要求:

举报的受理。第一,如果SRCR[2]接受了一份直接来自投诉者的举报,则其次要求该举报人将有关信息交给存在有关情况的单位,并将一份副件提交给相关的资助单位。在SRCR收到匿名举报时,其将把匿名举报直接转交给举报涉及的科研单位,以便依照该单位的有关制度加以处理。第二,在收到举报以后,如举报所涉及问题关系到资助机构的资助,以及对资助单位的政策的违反,则SRCR将根据需要并依照有关法律(包括隐私法案)的规定,跟进举报人、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方面对事件的处理。第三,资助机构也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提出举报,例如,在制度性的监督审查或同行评议活动中发现人员的违规行为时,资助机构可以将有关行为报告给该人员所在单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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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伟华.英美国家政府资助研究领域人类参与者权益保护制度初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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