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平等、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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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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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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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平等、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辨析

一段时期以来,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关于“自由、平等、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的鼓噪甚嚣尘上。它时而被当做武器,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没有搞西方国家那种多党制和三权分立,就是没有实行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时而又被用去曲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把我国抗击汶川地震取得的胜利和成功举办奥运会、残奥会说成是实施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的结果,并说要贯彻“以人为本”这个纲,就要确立自由、平等、人权等一整套普世价值,否则就不是“以人为本”;时而又被当做进行思想解放的目标,说无论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方面的理论创新,都要以这个普世价值为尺度,才能够跟国际主流观念接轨云云。

那么,这个“自由、平等、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本文作一些辨析。

一 自由、平等、人权状况在不同时代、社会形态中各不相同

把自由、平等、人权奉为普世价值,其基本前提就是把它们看做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如其不然,它们怎能成为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人们所“共同的”“普世价值”呢?然而,所有的事实却都说明它们并不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形态,是各不相同的。

在原始社会,只存在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但是,在那时,还不存在近代资产阶级所说的一切人应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状况。因为在氏族内部,权利和义务还没有任何差别。在社会发展的这个阶段上,还谈不上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权利。正如恩格斯所说:“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出现了权利问题。恩格斯指出,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么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这就是说,这时开始有权利问题了,但它是以特权的形式出现的,奴隶主和封建主把持着自己的阶级特权,奴隶不是人,不是权利的主体,而只是奴隶主特权的客体,农奴也是没有人身自由的人,同样谈不上什么人权。所以,在最古老的公社里,平等权利至多只存在于公社成员之间,妇女、奴隶、外人是不在其列的。因此,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受到人们更加重视的并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在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默认贫穷、不平等和压迫的,而且嗜好奴役、酷刑及战时的残忍和暴虐;基督教也讲平等,但这种平等只是一切人原罪的平等,至多还承认上帝的选民的平等;日耳曼人在西欧的横行,更在几个世纪内消除了一切平等观念,而逐渐建立起空前复杂的社会和政治的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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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崇温.“自由、平等、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辨析[C]//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普世价值”论批判文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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