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运动的转化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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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新矛盾观论纲》

出版日期: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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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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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矛盾运动的转化定律

矛盾的转化问题,既与矛盾的极性关系(同一性)有关,又与运演关系有关,且与结局关系有关。本书将其放在结局关系里来谈。

转化范畴,在矛盾学里,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转化,集中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革命精神。只有通过转化,事物才能分化,才能发展,才能前进;没有转化,物质世界就是死水一潭。恩格斯说:“转化过程是一个伟大的基本过程,对自然的全部认识都综合于对这个过程的认识中。”[1]

传统的矛盾理论讲转化,讲得比较简单。我们则认为,矛盾的转化具有丰富的内容。除了在转化定义上增加了内涵外,还特别从转化机制上做了探讨。并且,转化在矛盾理论中的地位,我们认为应当概括上升为定律。

什么叫转化?我们认为,简言之,是以下三种情形:⑴矛盾双方的极之间互易其极性或地位。⑵矛盾双方的结构变为另一种。⑶矛盾发生了结局性变化,即湮灭或变为新的矛盾。

自然界具体矛盾的具体转化,可以说情形各不相同。但考虑其共性之点,我们概括为如下的转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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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和平.新矛盾观论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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