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权力观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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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踪迹与替补》

出版日期: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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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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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权力观评析

权力是现代政治学讨论的核心问题。如何正确解释权力的产生与运作,对现代政治学理论的建构尤为重要。作为后现代主义思潮奠基人之一——法国著名哲学家福柯在《性史》与《规训与惩罚》等著作中,从一个新的角度诠释了权力的产生与特点,它对我们深入开展权力问题的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对传统权力观的批判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在他名著《利维坦》中说:“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与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1]霍布斯这一思想标志着思想家已经摆脱中世纪封建神学的影响,从人性自身之中去寻找建构国家与权力理论的根据,在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福柯却不认可霍布斯关于国家和权力理论的历史进步性,并对其蕴含的封建王权思想进行了批判。在福柯看来,霍布斯的国家与权力理论将主权和代表主权的最高统治者放在首位,把它作为社会与国家存在的基本前提和生命力的来源,这种机械论国家与权力理论是继承了中世纪王权至上的国家观,其目的是建立一个君主专制政权。福柯指出:“在古罗马,父亲有权‘掌握’他的子女及奴隶的生命,他‘给了’他们生命,他有权剥夺他们的生命。古典理论家笔下的生杀大权确已大为削弱了。人们不再认为君王可以任意地、无条件地对他臣民使用生杀之权,只有当他的存在受到威胁时,君王才能使用此一权利:一种反击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他对臣民拥有间接的‘生杀之权’。……我们是否应该同意霍布斯的观点,认为君王手中的生杀大权是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的牺牲他人保护自己的权利的表现?还是应该认为它是随着君王这一新的法律存在形式而出现的特殊法权?”[2]也就是说,在福柯看来,尽管霍布斯摘下了国王头上的“神圣”光环,但他却保留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及其手中掌握的生杀大权,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的确,霍布斯在批判封建神学的同时保留了国王至高无上的权力,他认为国王有权惩罚或处死其统治的臣民。这一思想受到了后来思想家的批判。英国哲学家洛克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在继承霍布斯思想的同时,对其强调的王权理论进行了批判,主张用三权分立的方法来限制行政权力。这些理论的提出,在国家与权力理论上是一个明显进步,标志着西方资产阶级用自由、平等等人性理论建立了自身明确的国家与权力理论。尽管如此,资产阶级的国家与权力理论也是有明显局限的,它将国家与权力建立在抽象的人性论的基础之上。这一点受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批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已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3]不仅如此,马克思、恩格斯还对资产阶级的法权理论进行了批判,指出其用人类普遍利益掩盖资产阶级特殊利益的本质;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政权理论是人类思想的集大成,它以科学性与阶级性的统一正确地诠释了国家与权力关系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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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生平.踪迹与替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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