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市场机制的本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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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踪迹与替补》

出版日期: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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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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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市场机制的本质规定

马克思在《资本论》手稿中曾对社会经济形态的历史转变过程作了这样的表述,他认为历史的发展须依次经历三个阶段,即从自然经济社会,经市场经济社会(或称商品经济社会),到产品经济社会。由此可见,这三大经济社会的特征是有质的区别的。那么,市场经济社会与自然经济社会和产品经济社会的区别究竟何在呢?为此,就必须弄清市场经济社会的内在机制,即市场机制的本质特征。本文想从哲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现代西方经济学,特别是比较经济学,以及国内经济学界都曾对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和经济体制等概念的内涵和特征作了一定程度的分析和研究,但都未能作出明确的区分和界定。我们认为,要了解市场经济社会的特点,对市场机制的本质作出明确的规定,首先就必须区分经济体制、经济制度和社会经济存在的具体方式这三个概念。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历史出发,坚持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

在18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刚刚建立之初,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运行机制均在世界上占据着统治地位,思想学术界没有人细究它们,也没有其他成熟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能够与之抗衡。可以说,就是苏联十月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们对市场经济社会的理解也是简单的、含混的,economic systems这个词既可以翻译成经济制度,也可以翻译成经济体制。那时无论是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制度,还是苏联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都同时只有一种经济体制、一种经济运行方式。资本主义制度只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社会主义制度只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资源的配置也以计划为主。因此,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实际上是一回事情。但是,战后各国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多样化的格局,如美国、德国的国家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形式,法国、日本的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形式,苏联的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形式,南斯拉夫的社会自治模式,等等。其他一大批挣脱了殖民地枷锁的不发达国家,如巴西等拉丁美洲国家也纷纷选择了既不是完全由市场支配,又不是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模式。很显然,再把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混为一谈,已不合时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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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生平.踪迹与替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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