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周代的奴隶法谈到孔子思想的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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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孔子研究》

出版日期:19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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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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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周代的奴隶法谈到孔子思想的阶级性

在奴隶占有制的社会里,作为生产者的奴隶被视为“会说话的工具”。他们是奴隶主的财产,可以被奴隶主当成牲畜来任意买卖、赠送和屠杀。奴隶主阶级靠着手里的国家机器对奴隶进行残酷的榨取和镇压。作为奴隶占有制的法律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反映,因之奴隶法的主要特征就是在严格保护对奴隶的占有权来巩固奴隶所有制的社会秩序。在奴隶制的残酷压迫下,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阶级斗争是极其尖锐的。奴隶大众对奴隶主的反抗不外三种方式:平时就是怠工和损毁生产工具;遇有机会就大量的逃亡;反抗的最高形式就是奴隶暴动,进行武装斗争了。奴隶主采取各种方法对付奴隶的反抗:为了防止怠工,就实行监工制,监工手里拿着皮鞭,强迫奴隶劳动;为了防止奴隶破坏生产工具,奴隶制时代的生产器具大抵都做得极其笨重以避免损坏;为了防止奴隶的逃亡和暴动,就制定极其严酷的奴隶法来惩治他们,绝对地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奴隶制时代巴比伦的《哈谟拉比法典》是如此,周代的奴隶法也是如此。

由于“书缺有间”,现在已经找不到一部完整的周代法律,象《哈谟拉比法典》和《罗马法》那样的文献,但我们从先秦的古籍中也还可以钩稽出周代法律的一些条文。就这些条文作一比较的研究,我们更容易看出它们是什么性质的法律。

(一)周代的奴隶法

例一:“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

杜预注:“荒,大也。阅,蒐也。”

“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

服虔注:“仆,隐也。区,匿也。为隐匿亡人之法也。”(《左传》昭公七年)

楚国有个贵族叫申无宇,由于他守门的奴隶逃跑到楚王宫中去了,无宇追捕逃奴到了宫中。宫中的守卫官不允许他进宫搜查,无宇不同意,守卫官就把无宇拘执起来去见楚王。无宇见了楚王,大讲了一番奴隶制的道理。他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舆,牛有牧,以待百事。”(案:从“人有十等”之说,可见“人”不专指奴隶主阶级。)接下去他引周文王的法律说:“有逃亡的奴隶,就要大加搜捕。”又引楚文王隐匿逃亡奴隶的法说:“凡是隐藏盗所获得的器物,那他也应以盗窃论罪。”最后说:“如果顺从守卫官的意见,那就不能去搜捕逃亡的奴隶了,任他们逃亡而不去追捕,就会弄得没有奴隶了。国王要办事情不是就完蛋了吗?”巴比伦皇帝《哈谟拉比法典》的第七条说:“设若某人在既无证人又无契约的场合下,从他人的儿子或奴隶手中购买或取来保管金或银,或男奴,或女奴,或牡牛,或绵羊,或驴——无论何物,则这人就是盗贼,应处死。”[1]《比拉拉马法》第五十条说:“如果公职人员私扣宫廷或穆什根努[2]的男女逃奴(和扣留牛马驴一样)在自己家里达一月之久,那末他应以盗窃论罪。”[3]这些法律是严格保护奴隶主财产的,无论金、银、男奴、女奴、牡牛、绵羊等。法的精神,便是所有权,因之奴隶逃亡了就得大加搜捕。隐匿逃奴和其它财物也都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和“仆区之法”: “盗所隐器,与盗同罪”,在精神上正是与巴比伦的奴隶法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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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肇鹏.孔子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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