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科学的立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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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李奇集》

出版日期: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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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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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科学的立论依据

近几年来出现了一种思潮,以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为理由,抓住“人”这个概念作为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大做文章,形成一种人本主义思想的回潮。于是“人性自私”论、“人的主体”论、“人的需要”论、“个人本位”论等,便在社会科学的一些学科里活跃起来,并成为各种“创新”的理论依据。在道德科学的领域里,同样受到这类思潮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人的需要”为研究道德问题的出发点和理论依据,从而引伸出一系列与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不同的原则与结论。由此看来,道德科学的出发点和立论依据,是个带有世界观性质的需要问题。在科学领域里提出一些新的问题进行探索是很必要的,但是,有些带根本性的理论问题是需要认真讨论的。

“人的需要”作为道德科学的出发点和立论依据,它的实质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从抽象的自然人出发,把“人的需要”当作人的本性(本质),从而代替马克思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断。有的著作明确提出他讲的人,是指“人类的一个一般概括”,即“人的共相或一般”既不等于个人,也不等于社会,实际就是脱离一定社会关系的抽象的、孤立的、自然生成的人的共性。这种抽象的“人的一般”有什么“需要”呢?很难说出有什么“需要”。“需要”是具体的,是某种机体(个人、社会、国家、集体等)对客观条件的依赖性或渴求的存在状态,抽象概念不会有什么具体的需求。如果说,赋予抽象的人以生命,他们的生理共性的需要是饮食、男女、生命的延续之类,即所谓人的“自然属性”。这种脱离社会关系的人的自然属性,和动物的自然属性应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它不能代表“人”的自然属性。马克思并不否认人的自然属性,但他说的是由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和制约的人的肉体需要,这种需要是包含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之中的。从全面概括人的本质来说,应该表述出“人”不同于其他动物的质的规定性,而“人的需要”这几个字表达不出人所特有的质的规定性。因为“人的需要”这个概念的含义不明确、不确定,如果用这种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人的本性(本质)”,从而作为道德科学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论依据,那就很难得出比较科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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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奇.李奇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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