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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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李奇集》

出版日期: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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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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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婚姻家庭

在社会生活里,道德和婚姻家庭的关系是最密切的,也是最容易被人注意的。家庭是社会组织的细胞,而家庭的基础是婚姻,男女婚配而形成家庭,家庭关系便自然地构成最基本的伦理关系,即道德关系。这种道德关系在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都是社会道德生活中为人所重视的问题。各个时代的经济和政治的变革,都影响到婚姻家庭形式的变化,同时也就影响到婚姻家庭方面的道德变化。而家庭道德的变化,又往往影响整个社会道德的进步或堕落。比如,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家庭日趋解体,两性关系的混乱,就极大地影响到青少年的教育和健康成长,影响到整个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由此可见,婚姻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体现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

严格地说,婚姻和家庭并不是一回事。但是,婚姻实现之后必然产生家庭,所以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通常把婚姻和家庭联系起来谈,也就成为习惯。在中国古书上关于婚姻的解释,多是从称谓和礼仪上着眼的。他们认为“婚姻之道,嫁娶之礼也”。孔颖达《毛诗注疏》说:“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合好之际,谓之婚姻,其事是一,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1]郑玄说:“婿曰昏,妻曰姻。”[2]实际上就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男女结合的形式或关系。婚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单纯的生物学上的两性关系。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讲:“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以前,特别是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都被阻塞着。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3]黑格尔所讲的“伦理关系”,有他自己的特殊理解,但显然是指社会关系。马克思在批判德国《离婚法草案》时写道:“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他批评有些人“注意到的仅仅是夫妻的个人意志,或者更正确些说,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4]。这就是说,婚姻是一种表现在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社会关系。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所以婚姻的本质是由生产状况和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最基本的家庭关系就是夫妻关系。家庭发展史必然要讲到婚姻发展的历史;同时,还必然联系到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过程。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是如此,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也是如此。这些著作科学地阐述了婚姻家庭和社会生产状况及社会制度的密切关系。社会发展是经过原始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漫长过程,婚姻家庭的发展也同样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家长制的一夫多妻和一夫一妻制等一系列变化过程。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完全是和社会的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比如原始氏族社会的生产力极低,只能是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生产关系只能是公有制,也就不可能有个体婚制的独立生活的家庭组织形式,群婚制是在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下自然形成的。群婚制的最高形式,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兄弟和姐妹之间的性的关系,而是一个氏族的一群姐妹和另一个氏族的一群兄弟结成婚姻关系。这种婚姻所生的子女,只能确知其母,不能确知其父。随着生产的发展,婚姻的范围日益缩小,一直到一男一女的对偶婚。当私有制和奴隶制产生之后,婚姻家庭才进入家长制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为一夫多妻制的家庭形式。这种家庭组织成为能够独立生活的社会生产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细胞,它不仅包括夫妻和子女,还包括着若干数目的奴隶。“这种机体的首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5]马克思认为:“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6]这就是说,作为社会组织的细胞的家庭,从一开始就是适应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而阶级出现的同时也在家庭中出现了阶级。恩格斯曾说:“在马克思和我于一八四六年合写的一个旧的、未发表的手稿中,我发现了如下一句话:‘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现在我可以补充几句: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7]由此看来,个体婚制或父权制,是适应了父亲的私有财富的继承必须传给能够确定生身父亲的子女的需要而产生的。父权支配着他所有的一切财产,其中也包括为他生育子女的妻和继承并保持其财产的子女。因此,当时私有制社会的婚姻目的,主要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继承财产。我国古籍中有这类记载,如《礼记·昏义》中说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孟子》上也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都说明,当时婚姻的目的主要在传宗接代,以便保持和发展一姓一家的财富和社会地位。换句话说,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出现,其根本原因是财产私有制的产生。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曾正确地指出:“财产制的发生以及关于财产的直系继承法的制定,……对于向着单偶制方面的进展,给予了一种不断的及经常增加的影响。……随着财产所有者的子孙承袭其遗产法则的成立,严格的单偶家族制才第一次有其可能。”[8]“财产观念的发达以及将财产传给子女的欲望,实际上,是产生单偶制以确保合法的继承人,并限制他们的人数于结婚的一对夫妇的真实后裔以内的动力。”[9]这说明婚姻的形式和目的,是由产生它的根本原因所决定的。在一定的经济关系情况下,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只能适应经济关系的要求,以保证一定经济关系的巩固和发展。这是一切社会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的特性和历史使命。根据历史事实,恩格斯写道:“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惟一目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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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奇.李奇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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