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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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李奇集》

出版日期: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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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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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的根源、本质和社会作用都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有共同性,同时又有各自的特殊性,相互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和交互作用。而这种交互作用,对于道德评价、道德意识的形成有重要关系,并且通过道德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关系,加深对道德的社会作用的认识是有重要意义的。因此,在这里提出几个和道德有比较密切关系的意识形态加以论述。

一 道德与政治、法律

在社会意识形态中政治和法律同道德的关系最密切。政治、法律都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而政治是经济关系的集中表现,法律只不过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而道德正是由政治和法律所规定下来的经济关系的要求中引伸出来的,所以政治、法律是道德和经济关系的中间环节。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的关系,必须要由政治制度和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要求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同时,还从思想上宣传,维护代表一定阶级利益的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神圣性和道德性。而且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还往往把道德准则与规范同政治与法律结合起来。从而在表面上看来,道德似乎是由政治立法决定的,而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也经常是这样论证;因而掩盖了道德的真实根源及其本质。在道德学说史上有些学派也把道德和政治法律混为一谈。究竟道德和政治、法律之间有什么异同和相互联系,需要认真加以探讨和澄清。

从起源来说,政治和法律是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之后才出现的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私有制的建立,把社会成员分裂为在利益上不可调和的对立阶级,为了使这些对立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冲突中把自己和社会毁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缓和冲突,并保持在一定的秩序范围以内;这就是国家、政治和法律产生的根源。简单地说,政治和法律是为了控制阶级对立和斗争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使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用政治和法律手段来调整阶级之间、国家、民族之间的关系。所以,政治和法律都是一种历史概念,它们不仅是一定时代需要的产物,而且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革而变化的。就是说,政治和法律的内容和组织形式都不是永恒不变的。在这一根源和本质问题上,道德和政治、法律是相同的;它们具有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的作用方面也是相同的。但是,道德的起源要比政治、法律早得多。道德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就已经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惟一手段,在将来阶级消灭之后,仍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手段。而政治和法律是由私有制和阶级的需要而产生的,将来私有制和阶级彻底消灭之后它也就随之自行消亡了。这是道德和政治、法律的第一个不同之点。

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是以成文的指令形式公布于众的,对公民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如果不遵守或由于无知而违犯了政治法令,就要受到阶级专政机关的法律制裁和惩罚。而道德则不同,道德准则和规范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要求,没有像法律那样详细的文字规定;它是通过教育把道德准则和规范变为个人的内心信念而自觉地指导自己的各种社会行为,通过社会舆论的善恶评价,激发人们的荣辱感和责任心而起作用,而不是借助外力强制履行。所以,它的社会作用要比政治和法律的作用深远得多、广泛得多。政治、法律固然也要求人们自觉地遵守,但其实质则是由于恐惧惩罚而不得不遵守。这是道德和政治、法律最重要的第二个不同之点。

道德评价适用的范围比政治、法律广泛,而且是用善与恶的概念表示道德行为的价值。而政治和法律原则和规范适用的范围是有明文规定的,超出了规定范围就不能作政治与法律上的判断和评价;而且是用进步与反动,守法与犯罪等概念来评价个人思想行为,这是使人同样恐惧的事情。所以,政治和法律意识的形成和社会作用,往往还需要道德舆论的支持和辅助,才能更好地实现。当然,政治和法律的威力,也会加强道德的社会作用。由此看来,道德和政治、法律之间既有原则区别,又有一定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关于道德和政治、法律的相互关系的看法,在近代思想史上是有很大分歧的。各种不同意见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说法:一是主张政治和立法决定道德;二是主张道德观念决定政治和法律;三是主张道德和政治、立法相互决定,但实际上是摇摆于以上两种看法之间。

主张政治立法决定道德的学者认为,社会的一切现象都是由政治和立法决定的。在他们看来,人类社会是由人们相互订立契约形成的;根据契约(契约本身就是一种立法)由法律规定人们的财产关系和道德准则。从16世纪到18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大部分是这种契约论者。17世纪英国的霍布斯认为,人生来是自私的,各个人为私利而相互争夺,为了保证人们的和平生活而相互订立契约;并以国家权力加以保障契约的实现。那么,道德准则和规范自然也就由立法所决定。18世纪英国的曼德威尔在他的《蜜蜂的寓言》一书中,明确提出:“道德的发端明显的是由巧妙的政治所创制。”[2]法国的爱尔维修认为:“法律则决定我们的风俗和美德。”[3]他又说:“保护所有权乃是各个国家的道德神;因为它在这些国家里维持家庭和睦,使公道流行;因为人们之所以联合起来只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所有权。”[4]这就是说,公正和道德是由保障所有权的法律所决定的。他们不了解在政治和立法产生之前,人类早已有了高尚而纯朴的美德。自私的心理是私有制的必然反映。不过,他们把道德和立法、财产所有权联系起来,说明他们看到了社会现象中的部分事实,这是道德观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政治立法是由什么决定,他们却没有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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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奇.李奇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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