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学说中的一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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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李奇集》

出版日期: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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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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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学说中的一般范畴

道德学说的体系是由一系列的范畴、原则和概念所构成,这一篇只选择几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加以讨论。

一 善与恶

善与恶是道德学说中的一对价值范畴,是道德评价中最一般的表示道德价值的最高概念。善、恶的内容以一定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为转移,符合现实社会道德准则和规范的行为、品质就是善;而违反现实社会道德准则和规范的行为、品质就是恶。在阶级社会里,不同阶级有不同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因而善与恶的内容是相对的。同一件事情,在统治阶级看来是善,在被统治阶级看来可能是恶;反之,也是如此。因此,善与恶是随着社会发展变革而不断变化的,是一种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的历史概念;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在道德学说史上,往往把善恶对立的研究作为道德学的目的;但对善、恶的理解却有各种分歧。在西方古代思想家中,有的认为,善就是最高的知识(苏格拉底、柏拉图);有的说:幸福生活就是最高的善。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所以,善就是快乐。反之,痛苦生活则是恶(德谟克里特);有的说:至善即是依照我们的本性选择一切事情,依照健全的理性而行动(芝诺)。凡是与道德一致的即是善(斯多葛派)。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善是人生所追求的目的,人类的善是心灵合于最好的和最完全的德行的活动;等等。概括起来说,在古希腊哲学家中对于善恶的理解,基本上就是三种:善是知识,恶是由于无知;善是幸福和快乐,反之,不幸和痛苦就是恶;再一种就是,善是符合德行或履行义务的行为,否则就是恶。看来最后一种说法还比较接近实际。到中世纪,在西方是神学统治一切的时代,认为人生来都是有罪的,是恶的;只有上帝是善的化身。所以人们只有崇奉上帝并得到上帝的恩宠,才可能有善。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形成和发展时期,大部分伦理学家是以抽象人性论为出发点的,因而主张以快乐和痛苦为善恶的分界标准。斯宾诺莎认为:所谓善或恶,“是指对于我们的存在的保持有益或有妨碍之物而言,……只要我们感觉到(……)任何事物使我们快乐或痛苦,我们便称那事物为善或恶。”[1]所以在他看来,善与恶不是别的,只是自己快乐和痛苦的感情所必然产生的观念而已。17、18世纪西欧的思想家们,也是主张:善就是能引起或增加人们快乐的东西;恶是能产生或增加人们痛苦的东西。英国霍布斯说:“凡任何人嗜欲或欲求的任何对象,自他一方面言,便名为善,而任何他所仇恨及憎避的对象,则名为恶。”[2]法国18世纪的爱尔维修,也以人的肉体的快乐和痛苦的感受为善恶的标准。他们把“物”和行为混为一谈,其实,人和物的关系是谈不到道德意义上的善恶的。但是霍布斯认为人在自然状态时,因人的天性是趋向个人私欲的追求,结果互相争夺斗争不得安宁,为了使大家能够和平地生活,而相互订立契约;所以善就是履行契约,由法官所定的法律决定善恶的准则。法国伏尔泰认为:“道德上的善与恶,都是对社会有利或有害的行为;……善行无非是给我们带来好处的行为,……过恶就是做一些使人们不高兴的事情的习惯。”[3]因此,他把社会福利当作善恶的唯一标准。到19世纪的德国黑格尔提出了一种抽象的表述:“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4]“这种包含于概念中的,相等于概念的,把对个别的、外在的现实之要求包括在自身之内的规定性,就是善。”[5]他认为善只是某种“应有”,而实现了的善就是由于它已经在人的主观目的中。而善的实质是法和福利所构成的东西。就是说,福利没有法不是善,法没有福利也不能是善。简单地说,在黑格尔看来,善就是客观所规定的义务,通过个人的主观意志为尽义务而行动;这就是实现了个人的自由。他所说的义务包含着法和福利。而恶是希求与普遍性的规定相对立的东西。他把辩证法运用于善与恶的关系上,认为善与恶是不可分割的对立统一的关系。因为善与恶都导源于意志的自由选择,所以意志的概念中,既有善的又有恶的。善与恶是相互依存的辩证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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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奇.李奇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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