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完全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原则》关于民族自决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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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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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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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民族自决权的问题

民族自决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对于民族自决权曾经有过很多论述。中国共产党从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起,在一个较长时期里曾经多次强调过民族自决权原则,但是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就不再强调了。这里有一个认识过程。

马克思、恩格斯是主张民族自决的。在波兰问题上,马克思曾强调“必须在运用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基础上,并通过在民主和社会主义基础上恢复波兰的办法,来消除俄国佬在欧洲的影响”[1]。在爱尔兰问题上,恩格斯指出:“作为爱尔兰人,他们的首要的和最迫切的职责是争取自己的民族独立。”[2]马克思也坚决主张爱尔兰从英国分离出去,“即使分离以后还会成立联邦”[3]。列宁根据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实际情况,在世界更广泛的范围内,提出了民族自决权的问题。由于帝国主义对世界的瓜分,民族在世界范围内被划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民族问题随之成为一个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摆脱帝国主义奴役的问题。民族自决权成为冲垮帝国主义殖民体系的问题。他指出:“民族自决也就是争取民族彻底解放、争取彻底独立和反对兼并的斗争,社会主义者只要不背弃社会主义,就不能拒绝这种斗争,不管采取什么形式,直到起义或战争为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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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尔驹,刘锷,张乃华,果洪昇,温华,王戈柳.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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