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社会的宗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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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宗教社会论》

出版日期: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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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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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当代社会的宗教问题

把宗教问题作为社会问题来解释和处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属于最早的先行者,因此西方学术界起初也是把马克思等人作为典型的宗教社会学家来研究。因此,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与社会实际相结合,强调其社会实践性,这是理解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和前提。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理解,是把宗教及其起源和发展置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之中去分析,根据宗教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来说明。从对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深入研究的高度,马克思、恩格斯剖析了宗教的本质,提出了从社会存在探讨社会意识、从现实社会寻找宗教秘密的研究原则。因此,我们认识和研究我国的宗教问题,也必须基于我国的社会存在现实和历史文化传统,紧紧扣住我们的国情和时空特点。这里所涉及的问题大体包括“对宗教本身的基本理解”“宗教存在的国际环境和舆论”“中国宗教生存状况及其问题”和“中国宗教的发展趋势”这四个方面。

一 对宗教本身的基本理解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根本就没有任何可以脱离宗教存在现实而对宗教达成的纯抽象理解。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基本理解和基本理论,乃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发展背景下有针对性地对宗教的具体分析和阐述。结合19世纪欧洲的社会现实和人类(尤其是西方)历史文化传统,马克思、恩格斯对宗教有很多非常精辟的论述和独到的见解。综合来看,有两点对中国的政界和学术界影响最大,讨论得也最多:

一是恩格斯对宗教本质的理解。一般而言,我国许多人,尤其是党政部门的宗教研究者都习惯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一段话视为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定义:“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1]恩格斯的这一说法常被理解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定义,因为它在内容及形式上都比较符合宗教的本质,包含了理解宗教本质、确立宗教定义的一些主要因素,例如可以从中分出如下一些重要层面,即可以细化为把信仰“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作为宗教的独特思想观念,把“幻想的反映”“超人间的力量”作为宗教的典型表现形式,把“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作为“人间力量超人间化”、变为陌生可怕的“外部力量”这一宗教异化的社会原因,等等。在此,恩格斯对宗教的界说也基本上符合当时西方思想界对宗教的认知。如果我们进而分析的话,还可以发现宗教的内在因素即宗教意识,其外在因素即宗教的形体。其中宗教的思想观念是其结构体系的核心所在,处在最深层,它亦包含宗教的情感和体验;处于中层的为宗教的崇拜行为和信仰活动;处在最外层的则为宗教的社会组织与体制制度。在其西方语境中,人们一般强调宗教的核心层面即其信仰观念,关注的是人的“宗教性”问题。但在中国的现代社会语境中,宗教的存在形式则被更多地强调,许多人认为只有具有组织形态、群体共在的宗教建构才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宗教。因此,中国对宗教的理解特别突出宗教存在的群体组织形式。

二是马克思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知,这对我们的影响非常大,并引起了许多争议和不同理解。这里,我国许多宗教研究者把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名言看作马克思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评价:“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2]这段论述被许多人看作马克思主义对待宗教本质及其社会作用的基本观点和态度。但是值得考虑的是,这一论断是马克思针对19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社会中某种宗教现象具体而言,其对宗教的批评主要是引向对宗教得以产生的那个“社会”的批判,而且旨在推翻这一“旧的社会”。必须注意的是,当时代表被压迫劳动人民的无产阶级政党肩负着“推翻一个旧世界”的重任;而宗教在当时或是被统治阶级作为安慰及安抚老百姓的工具,或是被作为被压迫者反抗当时剥削制度的旗帜。所以,“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包含具体的社会内容和阶级含义。而如果拘泥于其字面理解并将之用来与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现存宗教情况对号入座的话,那么就会在理论逻辑上和社会现实中使我们陷入不可避免且比较难堪的两难选择,即,要么不承认宗教存在的社会经济和阶级根源已发生了根本改观,这样就会同情宗教以“消极”的态度所表达的愿望,所追求的解救,同意它的“叹息”“感情”“表现”或“抗议”,而把我们自己的国家和社会作为“颠倒了的世界”“现实的苦难”“无情世界”或“没有精神的制度”来从根本上否定掉了。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推断,宗教自身没有“本质”,它的“本质”是“人的本质”,反映了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也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藉的那个世界的斗争”,所以对宗教的批判实质是对其产生的“苦难世界”的批判。有的人不同意这种分析,却提不出圆满保留其前后逻辑因果关联的另一种解释;有的人认为宗教是“旧社会”的残留,但新中国已经有了七十年的历史,经历了好几代人的发展变迁,故此“残留论”亦难以服众。必须承认,在马克思主义论宗教的语境中,对社会、阶级、人的世界的分析总是放在首位的,是最根本的。所以,机械地搬用马克思对宗教的否定就会把对其社会的否定也逻辑性地带了出来,而我们今天若机械套用则不可能只否定宗教而不否定其社会;这是一难。要么,我们就面临另外一个难题,即强调我们的国家社会制度已根本改变了这种人间的惨景而达到了一种普遍的正义、公平,并用事实来证明由此带来的宗教影响已经普遍减少,宗教存在也在日渐消失。然而,宗教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存在和发展完全是一个不争的客观现实,令人无法回避。中国社会主义七十年来的实践并没有使宗教减弱,我们眼前的现实却是宗教更迅速、更广泛地发展;这已不可能用“旧社会的残余”来简单加以解释了。有的人强调今天宗教仍然是消极因素、在社会上主要起到负面作用,并对今天中国宗教的积极评价根本否定、严厉批评,坚持突出宗教的消极、负面影响,其批评却很难与今天的社会积极发展形成对应和呼应。这些未解难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极大地影响和制约着今天中国社会的宗教理解及宗教工作的开展,让人困惑或迷茫。因此,运用马克思主义不能生搬硬套,而必须“与时俱进”。也就是说,应该抓住宗教是社会的反映这一根本,那么不同性质的社会就会有不同的宗教反映,它反映的意义也是不一样的。谈论社会中的宗教不能与其社会脱节,其见解也间接反映出其对当今社会的看法和评价。从辩证、发展、宗教与社会密切关联的角度来看,当社会制度变更、社会存在状况发生好转时,那么宗教对社会的反映就并不完全是消极或否定的,而应该有其积极意义,否则逻辑上很难说通。实际上,马克思对宗教这一社会政治层面的认识就其思想本意和其行文语气来看也不是要否定宗教,他是要否定当时和之前使那种具有消极性的宗教得以产生和存在的现实社会。由此可见,马克思强调的是宗教与其社会存在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反映的是其社会存在的状况和阶级等政治经济依属;而随着社会的变化,宗教的这种反映也势必发生变化。宗教的社会性质是会发展变化的,不能断言宗教只会反映消极的社会现实或仅代表剥削阶级的利益。事实上,宗教在历史上所代表的阶级也在不断变化,并非固定不变的。这是我们在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解上非常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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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新平.宗教社会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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