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正确处理好国法与教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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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宗教社会论》

出版日期: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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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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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必须正确处理好国法与教规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5月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该做好四个“必须”,其中就包括“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这是对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所应有的基本要求,也是宗教事务管理人员所需要的基本训练。我们强调“依法治国”,而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所涉及的内容中,显然就直接涉及国法与宗教教规的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正确处理当然要遵循“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针。

不同时代、不同国度、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政治、法律体系中,其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是各不相同的,二者之间有着极为复杂的交织和关联。这种关系触及政教关系的不同模式,如在政教合一的国度中,教法与国法就有许多重合的内容,但在宗教与世俗社会的关系上也有相应区别;在政教协约的国度中,国法与教法教规通过政教之间的相关条约、协议而相对区分开来,二者各有其专属领域,互不干涉和侵犯,但政教之间会显现出一定的张力。在体现现代发展的政教分离模式中,虽然看似政教各有其所属而应互不相扰,但实际上仍非绝对平等,这种模式的国度更多体现出世俗化的发展趋势,而社会政治的影响则越来越大,即使在政教分离得以实施的初期,亦明显有着“教依国定”的趋势,最为典型的即欧洲近代史上曾流行的名言:“在谁的领地,信谁的宗教。”(Cuius region,eius religio.)所以说,这种“分离”只是相对而言;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公法的涵括显然要比宗教教法的范围要大,世俗政权也在更多地行使其对宗教的掌控及管理权,宗教的政治影响则往往退化为一种象征符号、一种文化遗产,这一特点也在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中非常清楚地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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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新平.宗教社会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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