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与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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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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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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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良知与良心

我们又看到,关于理性之纯粹主义的批判,说出的是认识与对象以什么为“标准”的“良知”。这意味着他或哲学家必须表现出自己是“罪人”“不纯洁”。或者说哲学以消除“不纯洁”为目标。因此,在自我沉思原则和规训原则这两大原则的基本影响下,中西自我解释学呈现出明显的分际。杜维明先生曾指出:儒家学说的出发点是自我修养,其学说真正关心的是完善自我。[1] 用这一观点去考察王阳明的心学的精神,可以用“成己”与“无我”来表达。王阳明以他的自我反思、自我体验、自我直觉为方法,在本体认知或存在认知的基础上营构自我超越的形上思维,以“成己”,即主体的自我造就为趣归,以“无我”或“克己”,即自我抑制为“成己”的手段,把道德践履与道德修养看成是离不开“克己”,但归根到底是为了达到“真吾”(有德性的我)的过程,良知本体与致良知功夫则构成了中国哲学比如阳明哲学或“自我”学的经纬。而当我们试图解释阳明的“自我”学时,又可找到与费希特“自我”学的思想性格诸多对应的方面,本文试图通过王阳明哲学与费希特哲学主要在伦理学方面的比较,来诠译阳明的“自我”学。

1

费希特的自我学说实质上是一种关于作为能动存在的人的学说。作为康德哲学的继承者,费希特在他的《伦理学体系》里,贯彻了康德的高扬人作为道德行为的主体所固有的自由和尊严这个基本立场,他的体系的核心,归根到底只是主体自身。同时,作为康德哲学的改造者,他又发展了康德的先验主义伦理学。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就形式而言,他应用科学方法,即古典学的方法,从知识学原理出发,演绎伦理原则及其适用性,得出了各条伦理学定理,规定了各个伦理学范畴,克服了康德从人,即“理性存在者”的纯粹理性证成及推导规范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演绎中的缺陷这方面的工作可以说是康德的规律伦理学的延续和改善。其二,就内容而言,费希特在广阔的现实范围里,研讨伦理原则的各种条件,阐明人的各项职责,试图克服康德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倾向,以感人的激情对人类道德的完善表示了热烈的向往。费希特所做的这方面工作,并不是把伦理原则单纯当作形式、套用到现实生活领域,而是谈论“我们应该做的事情”,这种谈论透现“一种高傲的独立性,一种对自由的爱,一种大丈夫气概”。[2] 独树一帜地标举了人的主体性,这与阳明从“主体思维”[3] 建构其德性伦理学的框架,恰可互为参照:如果不在十分严格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新儒家(道学)的发展,从南宋到明中期,经历了一个“哲学的转向”,也就是“理学”到“心学”的转向,这种转向带有“主体性”转向的意味,这一主体性转向导致自我(道德主体)的主题化、中心化,于是自我(道德主体)不再是道德原则的仆人,而是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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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喜.自我同一问题之现代哲学史嬗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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