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之形而上“自我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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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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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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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自由主义之形而上“自我观”

我们看到,人道主义话语掩盖了当时马克思主义者所支持的政治现实。但是,在自由主义理论中,“自我”不仅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它更是一个形而上的概念。康德型自由主义的“自我观”,使其面临着难以解决“本体自我”与“经验自我”的矛盾。这个矛盾源于康德对“自我”性质的分析,康德的“自我观”的实质是对现代性理论的合乎逻辑的申述,但潜藏着“本体自我”与“经验自我”的对峙与越界的可能。霍布斯、卢梭从自然状态中的“原子自我”到社会契约中的“共同自我”的极端发展可导致消灭“自我”。海德格尔对个人主义或“原子主义”形而上的总根源的批判,因为是哲学上的,而非政治上的,所以,一直未进入政治哲学视域。现在的问题是:将自己表现为理念人这个事实为什么应该显示能够有效地消除非本真的人?我们发现,与近代启蒙思想家的社会解释比较,当代自由主义要迎风而立,就势必要先道德化一点,社会化一点。

1

按照霍布斯、洛克的自然状态说,人是生而自由的,自由首先以自然权利而存在。要求自由的意愿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意愿。这种意愿不仅为对自己的行为能负责任、神智健全的成年人所具有,而且连小孩也有。因此,康德克服了霍布斯、洛克的自然状态学说从“是”中推出“应当”的自然主义谬误后仍然宣称,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项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1] 在康德看来,我们与生俱来的自由,是一种天赋的权利,当我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状态之后,这一自然权利是保存着的。这种天赋的自由既为天赋的个人权利,它们就不属于政治权利,而属于自然权利。因为,它们不是出自某种能构成这些权利的政治制度。它们直接依附于主体,即一个作为主体的人、一个自我。

对于康德比霍布斯、洛克在更高、更抽象的意义上确立的自然权利概念,深得黑格尔的赞许,他指出:“康德哲学曾经由于下列这一方面而获得广泛的传播和接受,即认为人在他自身中即可发现一个纯全固定的、不可动摇的东西、一个坚实的重点,因此只要人的自由没有受到尊重,他就不承担任何义务”,“这个原则的建立乃是一个很大的进步”。[2] 我们注意到,康德在论自然权利时,贯彻了自己的先验哲学原则,把权利概念定义为纯粹理性的一个原始概念,完全先验地从自我中推演出来,证明它是关于自由存在物彼此具有必然关系的概念。[3] 继康德之后,罗尔斯因应时代的挑战,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他试图做的工作就是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自由的优先性和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构成罗尔斯正义论中最具特色的部分,罗尔斯为了论证选择正义原则的公平性,构想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两个概念,藉此以排除近代启蒙思想家契约论中的社会历史因素。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中,人们之间相互冷淡,相知甚少,他们是根据游戏理论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maximinrule)从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正义原则的选择,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的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经过推理,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中人们将会选择处于一种“词典式序列”(lexi cal order)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即首要的平等自由原则,其次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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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喜.自我同一问题之现代哲学史嬗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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