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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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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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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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因三相]

在此[章]中(iha),对数量、定义、结果的错误理解如上所述,而在〈现量章〉中已经排除了对所行境(gocara)的错误理解。另一方面,已经提到了作为定义说明附论(prasaṅga)的拥有三相的证因。正是为了说明它,[法称]说:

又,三相:证因在推理对象中必然存在(liṅgasya anumeye sattvam eva)、只在同品(sapakṣa)中存在(同品定有性)、在非同品(asapakṣa)中绝对不存在(异品遍无性),确定无疑地(niścita)[1]。2.5

“三相……”云云。[对 2.5的]补充说明是,拥有三相即三项条件的证因,被如此称呼。又,若[问]:“此三相是什么呢?”答:之后(2.6)会说推理对象的定义。第一相:证因确定无疑地在此[推理对象]中必然存在。那么,尽管在此[ 2.5中的第一相]中并没有提到“确定无疑地”一词,但在最后[即因的第三相中]提到了。应该同样要求(apekṣaṇīya)在之前提到的两相中也[有“确定无疑地”一词]。因为证因作为认识非现见事物(parokṣa)的根据,依靠的不是可能性(yogyatā)。例如,种子[即使没有被看到,也]是芽的[原因][2]。因为基于还没有被看到的烟,无法认识火。照亮了非现见对象的事物,依赖于对自身对象的认识,也不是[证因][3]。例如,灯[即使被看到,也不是认识]瓶等[非现见事物]的[根据]。因为即使被看到,基于逻辑关系(sambandha)没有被确定的[事物,例如灯],也不会有[对非现见事物瓶的]认识。故而,凭借与非现见对象的不可分离关系(nāntarīyakatā),证因使[推理者]认识到非现见事物,[这样的]功能(vyāpāra)正是“确定作用(niścayana)”,而不是任何别的。因此,因为是证因所具有的功能的本质,肯定遍充关系(anvaya)、否定遍充关系(vyatireka)、主题所属性(pakṣadharmatva)的确定(niścaya)必须被保证(avaśyakartavya),所以(iti),应该要求在所有的[因三]相之中[都有]“确定无疑地”一词。

Ⅳ.Ⅰ [因的第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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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淇.法称《正理滴论》与法上《正理滴论注》译注与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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