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第三节 政府的“美好公共服务”职能
一 什么是“美好公共服务”
与基本公共服务一样,美好公共服务也由政府主导、全体公民共同享有,也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但是这种公共服务首先要契合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要求,更加关注质量效益和民众主观感受。相对于基本公共服务,美好公共服务有以下特点。
第一,美好公共服务满足的是民众的更高层次的需求,即美好生活需要。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基本生存发展需要是衣食住行用等维持生活必须的需要,更高级的需要是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据此,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仅要为生存发展需要提供保障,更要重视安全、社会交往、相互尊重、自我实现等诉求的满足。这意味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要求品质更优,效益更好,层次更高。
第二,美好公共服务是具有个性化特征的服务。虽然美好公共服务是覆盖全民的,但是应根据不同民众的需要因地制宜,差异设置,充分考虑不同群体、不同区域的特性。换言之,美好公共服务并不是千篇一律的,是在保证机会均等的前提下,根据不同个体的认知、诉求,设置不同的内容标准,并满足这种标准。因此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甚至城乡之间对美好公共服务的内容要求可以不一样,有差别,这与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有所不同。因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内容的设计,主要考量的是人民群众能不能机会均等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区域、城乡、群体间的差异不是施政重点,民众个性诉求、主观期望难以得到体现,更没有太多质量上的要求,主要以覆不覆盖、均不均等为标准。而在美好公共服务需要下,只要达到了美好的标准,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享受的公共服务可以不一样,允许有差异,可以个性化。
第三,美好公共服务是动态调整的。也就是说,美好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应该根据地区、城乡、群体的发展状况和诉求变化进行调整,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这是因为,“美好”本就是心理现象和价值判断,相对而言,这种判断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容易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相关的公共服务应及时调整。当然,内容和标准需要进行调整并不意味着相关内容和标准可以随意改变,事实上一定时期内,美好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应该相对固定,以增强服务预期。也就是说,美好公共服务应有相对固定不变的底线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个性化需要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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