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的集中与分散数量界限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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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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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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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的集中与分散数量界限的研究

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上,中央应当集中什么,地方可以分散什么?集中与分散各多少才是适度的?其客观数量界限在哪里?这些是在财政体制改革中,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的关键性问题。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没有无质之量,也没有无量的质。质和量相互规定、相互制约。一定的质决定一定的量,质规定量的活动范围。同时,质又是以一定的量为存在的条件,任何质都是有其数量界限的,量的变化突破了质所规定的活动范围的和数量界限,也就改变了事物的性质。因此,注意事物数量方面的研究,掌握事物的数量界限,才能正确地调节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集中与分散关系,做到集中与分散的“分寸”适度,否则就会发生“过”或“不及”而造成改革的失误。毛泽东同志说:“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的分析。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就没有质量。我们有许多同志至今不懂得注意事物的数量方面……不懂得注意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1]

财政集中与分散的客观数量界限,要从度和量两个层次进行研究。所谓财政集中与分散的度,是指集中与分散的数量不可超越的最高和最低的客观幅度。所谓量是指在度的范围内,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内与特定的条件下,集中与分散的客观可行数量界限。度制约量,是第一层次的数量界限;量在度规定的范围内,规定着各个不同条件下、不同时期内的数量界限,是第二层次的数量界限。

1.财政集中与分散的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集中与分散的度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及我国具体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财政分配的性质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下,财政分配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由国家集中进行的一种分配活动。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共同需要,是以社会整体消费为特征的需要。所以,财政分配就其本性来说,是高度集中化的分配,具有强烈的社会集中性。财政分配这一特性,决定了它的分配和管理必须由社会统一来实施,必须集中于中央,否则就会破坏财政分配的社会集中性,无法有效地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从而妨碍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但是,我国的具体国情又决定了财政分配具有层次性特点,不能只有中央统一集中而没有必要的分散,必须在中央集中统一控制下保留必要的分散。因为,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大国,各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参差不齐,社会经济状况区别很大,风俗习惯不尽相同,这就造成了社会共同需要的许多方面具有地区的或民族的特点,因而形成了社会共同需要的层次性。有以全国为单位的社会共同需要,有以地区为单位表现为地区特点的社会共同需要。比如,在一些民族地区,宗教活动需要社会公共设施,这种需要从本质上说,是社会共同需要的组成部分,但它具有地区性特点,只能在有需要的少数民族地区来实施和管理,因而它以地区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再比如,城市的公用设施,不仅仅是为一个城市的居民服务,也为各地居民服务,属于社会共同需要,但它表现为各个城市的公共需要,只能由各个城市来实施,来满足。共同需要这种层次性特点,决定了我国财政分配、财政管理也具有层次性特点,社会共同需要中以全国为单位的部分,则必须由中央集中组织实施分配才能有效地满足。具有地区特点的社会共同需要,必须由各地区分头组织实施分配才能有效地满足。这样,在客观上就形成了财政集中与分散的数量界限,其界限是满足以全国为单位的社会共同需要的最低数量,是中央必须集中的最低限度,其余部分则是地区可以分散的最大限度;反之,满足具有地区特点的社会共同需要的最低数量,是地方分散的最低限度,其余部分则是中央集中的最大限度。以上就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集中与分散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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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振一.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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