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职能范围是深化财政改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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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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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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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职能范围是深化财政改革的关键

党的十四大决定要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加快经济改革的步伐。财政改革如何适应这一要求?十几年的改革实践经验表明,仅仅进行放权让利改革,仅仅调整集权与分权关系,仅仅完善集权与分权方式,等等,并不足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要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新体制,其关键还在于转换财政职能范围,实现财政职能的创新。

一 财政职能范围面临的矛盾

十多年的财政改革,始终走在经济改革的前列,出力最大,改革频率最高,几乎年年都有改革的新套套,成绩斐然,有目共睹。可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财政却陷入尖锐矛盾之中,这不仅表现在减税让利的改革已难以为继,更表现在一些旨在转换机制、理顺关系的各项改革措施难以出台,阻力重重。这是为什么?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其关键在于已有的改革,始终是在旧的职能范围内实施的,没有随着改革的发展,相应地转换职能范围的结果。

所谓财政职能范围,是指财政范畴内涵决定的,财政职能外延的边界,通俗地说,就是财政职能所涵盖的各项具体内容。财政职能作为财政范畴固有的功能,它是相对稳定的,但它包含的各项具体内容,又是变动的,它不仅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方式的变革而变化,也随着社会经济运行方式改变而改变,在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社会中,开一条小小的引水渠,也要由社会集中人力和物力才能完成。在这种条件下,开小水渠也只能作为社会共同事务来实施,从而这也属于财政职能范围之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开这样的小水渠,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甚至一个家庭就可以独立完成,于是,这也就从财政职能范围内退了出去。在相同生产力水平、相同的生产方式下,采取不同的经济运行模式,也会带来财政职能的变化。例如,在历史上,封建生产方式有领主经济和地主经济两种具体的运行方式。领主经济形式,是一种以农奴制和庄园经营为特征的资源配置形式。在这种经济运行模式下,国王是全部土地的支配者,他既有权把土地封赐给贵族、臣属等占有,又有权收回。受封者可以把得到的土地的一部分再行封赐给其属下,这些大大小小的受封者,成为大大小小的领主,领主在自己的封地内设官治事,家事、国事混在一起管理:领主对国王的义务是听从国王的调遣和向国王纳贡,以满足国王的家事和国事活动的需要,这种家事、国事不分的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决定了国王及私人生活之需成为国家的需要,也成了财政职能范围内之事。地主经济形式,是以土地私有制为特征,地主将土地租给农民,对农民收取地租的一种资源配置形式。在这种经济形式下,国王既是最大的地主,又是地主阶级代表,但国王并不是全国土地所有者,他只是地主之一。因此,国王作为地主之一员,他的家庭需要已不再是社会共同需要,只有他执行国家职能时的消费,才表现为社会共同事务需要。这样,在封建经济形式下,国家开支和国王个人开支才有分开的可能,从而国王个人需要也就从财政职能范围中退了出去。总之,在生产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模式下,财政职能范围是不同的,它是随着生产方式发展,经济运行模式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着,一些内容从财政职能范围中退出去,一些新的内容又加进来,这就是财政职能范围的发展史。因此,在经济运行方式大变革的情况下,也必然要求财政职能范围的变革。如果不及时地、相应地调整和变革财政职能范围,依然维持旧职能范围,就会发生旧职能范围与新的经济运行方式之间的尖锐冲突,从而造成财政运行与各个方面发生尖锐的矛盾,陷入严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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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振一.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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