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建设新阶段税制改革的宏观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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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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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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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建设新阶段税制改革的宏观思考

一 现行税制总体的缺欠

1994年建立的新税制,经过10年的实践表明,是非常成功的,既构建了能够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机制,也发挥了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税制是十分优化的,这一点必须给予充分的肯定。然而理论与实践都表明,一劳永逸的、永恒优化的税制是不存在的。税制建设从来都只能是为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税制建设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各个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需要。因此,一个国家的税制,只有依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态势和所面临的政治经济任务,不断地加以改革才能持续地保持其优化状态,才能充分、高质量地发挥其效能。1994年至今10年来,无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或是国际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税制与之已有诸多的不适应之处,特别是对照党的十六大的社会主义阶段的战略部署,对税收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现行税制的不适应就更加突出。现行税制的不适应,从宏观总体上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费配比不协调,以费代税、费挤税情况严重,税收发展的空间被严重压缩

这种情况与社会主义建设新阶段,需要强化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不相适应。2000年全国预算内财政收入总额为13395亿元,其中税收收入是12581亿元。从表面上看,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是93%并不算低,税收活动空间并没有被挤压,可是从政府支配的财政性资金全局来看则不然。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及各类政府基金,即预算外财政收入高达4000亿元,如果把预算外财政收入与预算内财政收入加总计算,则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只有65%,显然税收活动空间被严重挤压了。税费配比结构呈这种状态,在国际上是十分罕见的。特别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还远没有完成,政府的宏观调控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这种税费制度安排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更是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的要求相背离的。

(二)主体税种的税制要素配置过于中性化,与税收承担的繁重宏观调控任务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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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振一.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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