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杠杆作用客体反映能力构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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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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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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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杠杆作用客体反映能力构造问题

经济杠杆作用能否得到有效的发挥,既决定于经济杠杆本身的质量和运用得是否得当,更决定于经济杠杆所指向的客体反映能力。事情很明显,经济杠杆作为经济调控手段,当它作用于对象时,得不到相应的反响,其作用也只能是空耗。

多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从宏观经济的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换,为建立健全经济杠杆作了多方面的努力,一个由多种手段组成的经济杠杆调控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经济杠杆作用依然不尽如人意,每当需要强化宏观调控力度时,经济杠杆作用依然是力不从心,只好动用行政手段,进行直接调控。究其原因,就在于杠杆作用的客体缺少反映能力,或者叫抵抗能力太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原因固然有许多,我们认为关键在于杠杆作用对象没有形成有效的反应机制所致。经济杠杆作用力度是直接落到经济法人主体头上的,它直接影响着法人的利益增减,然而经济法人的经营管理决策要由法人决策者实施,而在公有制条件下,法人管理者都存在着两种利益,既代表经济法人利益,又有自身利益,经营管理者只有在法人利益与他自身利益高度统一时,他才不会为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法人利益。由于经济杠杆只能作用于法人利益,如果法人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出现偏离时,经营者就会为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对杠杆作用不予理会。因此,只有建立起法人利益与经营人利益统一机制,才能有效地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如何建立这种机制,人们一致认为要通过建立和强化产权约束来实现,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公有制条件下,产权约束的建立,并不等于对经营者的约束。由于经营者双重利益的存在,产权约束进入经济实体,并不会简单地成为对经营者的约束。多年的经验表明,仅仅给予经济法人实体以法人财产权不成,更重要的是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和建立产权责任物质化机制,才能使财产对法人约束,转化为对经营者的约束。迄今为止,由于政企没有真正分开,行政的这只看得见的手,依然在指挥着法人,不仅“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无以形成,而且“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也无从建立。经济杠杆作用就会被阻断而失去作用。关于政企分开改革,新的一届政府正在通过行政机构改革,大刀阔斧地进行着,这里不再多说。下面仅就责任物质化问题作些理论分析。

一 责任物质化乃是构造经济杠杆客体反应力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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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振一.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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