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造财政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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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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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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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财政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机制的研究

改革20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制度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与此相适应,财政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制度,虽然也作了一些相应变革,但一个完整有效的财政调节新机制并未建立。面对当前居民收入分配不公日益凸显的形势,加大这方面的改革力度,已是当务之急。

一 20年居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方面,针对旧体制和旧制度的弊端,在分配指导思想上,都取得了历史性突破。清算了平均主义思想,树立了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正确个人收入分配观,在实践上初步找到了打破平均主义,实现按劳分配的有效办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已取得了巨大成就。首先在农村取得成功,这就是从包产到户发展起来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它标志着我们找到了符合农业生产规律、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解决了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重大问题。江泽民同志于1998年9月25日在安徽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中指出:“人民公社时期想尽了办法,搞定额管理、评工记分、小段包工,都不灵。直到改革后,搞了包产到户,农民才满意,农业才增产。过去很长时期把农民搞包产到户的要求,当做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现在看来是不对的。从实践看,家庭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生命力。”“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不能搞土地私有制,我们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一条是不搞土地私有,一条是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联产承包也标志着找到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按劳分配实现形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农民不仅取得了土地经营自主权,取得了决定收入多少的自主权力,农民的生产成果除缴纳国税和按承包合同缴纳各项提留外,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这样,农民自己能留多少,则取决于自己生产成果的多少,而生产成果的多少,又和农民个人投入的劳动的质与量以及经营好坏联系在一起:投入劳动质高量多,经营有方,其生产成果就会多,个人留下的就多,从而使农民劳动的质与量同农民个人收入多少直接对应起来,真正实现了按劳分配。新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热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得到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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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振一.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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